传媒学院 应用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2018/11/20

传媒学院 应用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8-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传媒与数理学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不代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传媒与数理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决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传媒与数理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方案和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院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传媒与数理学院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院财务预算、大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创收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院系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班主任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传媒与数理学院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二)研究决定传媒与数理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等问题;

(十三)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相关重要问题;

(十四)讨论或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也可由党政副职提出,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五条  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根据工作分工,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干部选拔推荐、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以及配偶、血亲、姻亲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书面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与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报请校党委或行政审批的事项,需在得到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定、决议,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传媒与数理学院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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