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来源:规章制度 2019/04/17

新华社北京1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体现近年来党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回应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现党组制度的守正创新。

《人民日报》(04月0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三个代表第四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设立

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第八条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第十条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3至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第十五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七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二十四条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

(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三十条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六章党组性质党委

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九条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二条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解释。

2019年6日起施行。6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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