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卫生所与新生所在院(系)协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生所在院(系)保存。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
第十二条 请事、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各分院(系、部)报学生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安全教育、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缓修。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
第十六条 私自离校连续2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不返校者,由学生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课程具体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安全教育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数据库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不含实验环节的理论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可占30%,期末考试成绩可占7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考试课程,其实验课成绩可按20%计入总成绩,其它平时成绩可占期末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可占60%。考核方法改革的课程,经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二十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卫生所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
第二十二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且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缺课1/3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违纪”、“未修1/3”或“旷考”。无补考机会,直接参加重修。
第四节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考查成绩在良好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或自修)申请表”,经开课分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考试两周前须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分院(系、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下学期初的缓考,不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全校公共选修课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申请免修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重修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经校卫生所诊断须停课治疗,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应申请休学。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休学进行科技开发和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进行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须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分院(系、部)领导同意、学生处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1.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节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处理以学期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应做退学处理。本人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为1年。原则上到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特殊情况与学校签订保证书也可跟班试读。成绩合格可以解除试读。学生试读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解除试读后恢复学籍。试读期间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果有违纪现象,取消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可有2次申请试读机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一学期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
(2)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3)二次出现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退学的学生,对学生本人不是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2)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3)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本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领导同意,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第2学期末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五十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部门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之和)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五十五条 正常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4年,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提前毕业:在3年时间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延期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但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学位标准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或取得所缺学分者;
(2)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及格结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可随本专业其它年级完成。
(3)因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6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符合《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可以辅修另一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1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具体测评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学校审核,网上公示,由学校批准。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主管院(系)领导批准,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或由学生管理部门会议讨论,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 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或教务管理部门核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批准。
(三)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留学生、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年 7月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籍的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生活的本科生、专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包括试读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三)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由轻至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辅导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群体违纪为首;
(七)认错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二章 违纪处分权限、实施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或教务管理部门核准,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和批准。
(二)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各院(系)处理;
(六)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2.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院(系)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3.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公式期为15天),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吉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中有关于违纪学生申诉问题的具体规则可参看《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申诉规则》。
第三章 分则
一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 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谩骂、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用信函、电话、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偷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消防器材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四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同学,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宿舍)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 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致使当值教师无法完成教育计划内容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留宿异性者,或者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方式,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军训条令》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社会公德、大学生行为准则或者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传播、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或者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之一,损害大学生形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
(七)传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的;
(八)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
(九)参与传销的;
(十)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2006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的或不正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含试读生)。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法律专家、各学校成员、学生管理等部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办公室。
第四条 申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本办法禁止外,申诉应公开举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生就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办法提请申诉:
(一)学生认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退学进而注销学籍的;
(二)学生对处分不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申诉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六条 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学生可以与学校有关部门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解决争执,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启动正式的申诉程序。
第七条 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和申述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诉申请,启动申诉程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正式的申诉程序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准备申诉材料;
(三)下发听证通知书;
(四)询问、质疑、答辩;
(五)申诉决定。
第四章 申诉时效
第九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下发或知道收到处分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查。自接到申诉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申诉权的,申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第五章 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申诉登记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三)申诉院(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申诉材料齐备。
第十三条 申诉材料需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诉人署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相关文件及证据: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年级、学号;
(二)原下发决定单位;
(三)申诉事实与理由;
(四)希望获得之补救;
(五)所附文件及证据。
申诉书不符合前项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于五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得径行处理。
第六章 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申诉相对方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成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事项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申诉相对方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相对方的答辩意见;
(五)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章 评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决定适用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四)原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决定是否适当;
(六)申诉相对方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评议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复查结论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诉相对方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申诉相对方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依具体申诉请求作出恢复学籍、撤消处分等决定;
(三)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学生个人和申诉相对方为个人的,可以直接递交或通过邮件寄送,并要有签字或回执。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相关部门和申诉相对方为部门单位的,可采用附申诉决定的通知进行。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外,申诉决定应在校内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相对方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同一申诉重新审议只进行一次,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寓标准化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创建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贯彻执行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以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条 在公寓内住宿的学生以及其他到公寓活动的售货员都应遵守本条例,维护宿舍和集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四条 进入学生公寓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楼的住宿证。未持有本楼住宿证的本校人员,应向门卫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寓,带有贵重物品出入的人员必须到门卫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生公寓。
第六条 在公寓内住宿的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危害公寓治安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公寓夜间实行辅导员值班制度。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男、女分楼管理,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得在公寓内留宿非本公寓的住宿人员。
第九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并认真填写床头卡,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
第十条 寒暑假公寓对不离校的学生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退学、走读时,必须持本人申请书及院(系)、学生工作处有关批文到舍务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木棒、铁棍、刀具等利器和其他管制器械,楼道和寝室内严禁存放自行车。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不准存放或使用酒精炉、柴油炉、煤油炉、液化气炉等明火设备以及电炉子、电热器、电吹风、电褥子、电熨斗等电热设备和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豢养宠物。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私拉电源线和安装灯具,严禁私自安装书架、安放影响寝室环境的非公寓设备。
第十六条 公寓内严禁吸烟、使用蜡烛、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带有贵重物品和现金的学生应妥善保管,离开寝室时及时锁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允许私自换锁。
第十八条 公寓内的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就寝、起床,不得晚归寝和夜不归宿。
第十九条 公寓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就寝后洗漱、放录音机、弹琴;严禁喝酒、酗酒、就餐、跳舞、进行球类活动以及妨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视盘及软件等。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经商。不准在寝室内做摆摊设店、招揽生意或上门推销等影响宿舍秩序、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事。
第二十二条 按照寝室卫生检查标准,认真搞好个人、寝室和公共场所的卫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向窗外、门外、楼道、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团纸屑、酒瓶子等垃圾杂物;严禁向水池、下水道乱倒剩菜剩饭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严禁向走廊泼水。
第二十四条 要爱护每个寝室统一配置的书桌、凳子、壁柜、扫除用具等生活备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的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人,负责本寝室的安全保卫、组织纪律、卫生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寝室成员负责维护和保管本寝的公寓设备,如有损坏及时报修,没有报修或保管失职造成损失和故意损坏的,按价或加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公寓内严禁钉钉子、乱写乱画乱贴;严禁私自挪用、拆卸或损坏公寓设备和设施,如:玻璃、窗户、纱窗、门、床、锁头、桌椅等。
第二十七条 增强集体主义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寝室同学互相尊重、团结友爱,积极参与宿舍的各项管理活动,共同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德育课教学改革,使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考评走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的轨道,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德育实践考评的指标体系
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主要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道德修养、劳动卫生、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七个方面进行。
二、考评办法
1、德育实践考评在每学期末举行,由各辅导员具体执行。
2、德育实践考评基本分80分,根据考评内容加分或减分。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3、考评结果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德育实践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提高德育实践考评成绩的客观性、真实性。
4、德育实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5、累计两次德育实践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6、德育实践考评成绩计入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当中。
三、考评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基本分16分)
积极要求上进,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予以鼓励,凡已入党并模范遵守党章的同学加2分,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力求上进的同学加1分。
(二)学习态度(基本分8分)
1、学习态度认真,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没有迟到、旷课、早退和补考现象的加2分。
2、正常上课,缺勤1次或迟到、早退3次扣1分,补考1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组织纪律(基本分16分)
1、本学期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的,奖4分。
2、学校系部或班级组织的会议、组织生活等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每次扣1分;不服从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安排,与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次;凡违反校规校纪,被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根据下列标准扣分,多次受处分的,处罚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类别 通 报
批 评 警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校级 4 6 10 14 20
院(系)级 2 4 6
(四)道德修养(基本分12分)
1、团结友爱,对人礼让,助人为乐。学雷锋做好事的视情况加3~5分。
2、不讲礼貌,与同学或其他人吵闹、打架,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但未达到通报批评规定的每次扣1分。
(五)劳动卫生(基本分10分)
1、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无缺勤现象,奖3分;获校级文明寝室表彰的同学每人加1分/次。
2、公益劳动出勤记录每少1次扣2分,参加了公益劳动但劳动消极,应付了事的,视情况扣1~2分;个人卫生极差的同学,视情况扣2~3分。
(六)社会实践(基本分6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被报刊采用的,院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6分。从不参加社会实践的不得基础分。
(七)文体活动(基本分12分)
1、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早锻炼及课外活动合格率达100%的,加2分;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并获奖的同学,加3分。
2、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早锻炼次数每缺1次扣1分;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各方面来指导和规范大学生的言行并给予定量考核,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分德育、智育、体育三个方面进行,各项满分各为100分。德、智、体的评分在总体系中分别占20%、70%、10%的比例。
二、测评办法
(一)测评时间
每学期测评一次,安排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每学年第二学期测评完后,同时计算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测评结果一式两份,一份交院(系)存档,一份送交学生工作处。
(二)测评步骤及方式
1、以班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及两名经过选举的同学组成。
2、评分之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测评办法,统一思想,完整理解和掌握各测评方法和步骤。
3、测评方法
智育测评的各科成绩由学习委员提供。
体育测评的成绩由学习委员或体育委员提供。
德育测评成绩参照德育实践考评成绩。
4、测评统计
测评统计工作由测评组组长负责,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与本人见面。如出现较大分歧,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直至学生工作处裁决。测评小组成员如有作弊行为,则取消其测评小组成员资格,并扣减其德育分5-10分;情况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测评的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德育测评,具体办法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暂行办法》执行。
(二)智育测评
1、智育测评的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
(1)智育测评主要根据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的考试、考查成绩(体育课除外)进行。
学习成绩测评得分m计算方法如下:
m=(科目1成绩+科目2成绩+…+科目n成绩)/科目数n
考查课成绩如用五级计分制,则换算成百分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2)自学选修课,一门课程全部学完,成绩合格,可加1分。
2、智育奖励的评定
(1)学生在各类学习竞赛和创造发明、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按下表所列分值加分。
(2)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视级别分别加分,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4分。
3、智育测评成绩计算
智育总分=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自增选修得分+智育奖励分
项目
级别 分数 各类学习竞赛优胜奖励 创造发明、科学研究奖励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级 8 6 4 8 6 4
省 级 4 3 2 4 3 2
校市级 2 1.5 1
院(系)级 0.5
(三)体育测评
1、体育测评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开设体育课的以考试成绩计算,未开设体育课的以达标成绩计算)。
2、体育奖罚分的评定
(1)体育比赛奖励分:
名 次
级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省部级 6 5 4 3 2
市 级 5 4 3 2 1
校 级 3 2.5 2 1.5 1
院(系)级 1 0.5 0.5
在体育集体比赛项目中,要区分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得分减半。如在运动会中取得多项名次,先取最高奖励分,其余名次按20%折合奖励;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上获奖,则取最高分奖励。
(2)学生每学期早操旷勤超过10%的或因事、病假缺勤1/3的,该项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最高记为79分(每学期出操按70天计算)。
(3)体育测评成绩的计算
体育总分=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奖励分-处罚分
四、综合评定
(一)综合奖罚分
综合奖罚分是每个学期综合评分后,各班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特殊表现,可以视情况给予1-3分的奖罚分。
(二)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的评定
1、学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70%+体育测评成绩×10%+综合奖罚分。
2、学年综合测评分=(上学期综合测评总分+下学期综合测评总分)/2。
3、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分=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学年数。
4、对于留(降)级学生 (休学除外)计算在校学习期间总评成绩时,延长学习的学期综合成绩累计计算。
五、考评的组织及要求
1、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各班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内进行,第三周院(系)考评小组审定。
2、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以院(系)为单位。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教师、学生干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本院(系)考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及审定工作,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的实施工作。
3、辅导员平时工作中要组织班委和团支部收集、记录有关第一手材料;院(系)各教育和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操行表现考核情况要及时存档,学期末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做到全面掌握学生情况,使考评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4、严格考评程序。学生做好学期自我总结,发挥好团干部作用,辅导员注意把好关;经审定后,辅导员负责填写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量化考核表》交院(系)保管;学生毕业时将此表加盖院(系)公章后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六、其它
1、德、智、体测评各项得分超过满分的按满分计算。
2、德、智、体综合测评是衡量学生表现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团干部)等评优的主要依据。
3、在毕业推荐表中,将注明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就业。
4、德智体综合测评总平均分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结业生处理。
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良好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教计字[2000]84号文件《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4.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校风学风、校院(系)文化建设与体育活动。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学年内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因成绩不合格而留、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4)学年内未予注册者。
三、评定等级和比例
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10%评定,奖金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20%评定,奖金标准为800元/生/学年。
四、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德育考评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德育考评参见学生手册《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办法》)
2.智育方面:学年内各门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优异,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应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中以上。
计算平均成绩时,考查课成绩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不及格按0分计算。
3.体育方面:学年内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出勤率达到应出勤率的90%以上。
五、评定原则和办法
1.各院(系)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按评定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
2.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院(系)的评定工作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3.评定奖学金要以专业为单位,按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先后上报(按比例)。如学习成绩相同,则对获省(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创作校级以上奖励、担任校(院、系、班级)学生干部或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优先考虑。
4.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奖学金登记表,院(系)严格审核、公示后,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向全校张榜公布。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对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帐户。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自动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08年11月10日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具体组织结构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各院(系)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参评人数不得超过各院(系)在籍学生人数的20%。每年9月底前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一年级可顺延到10月底)。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因家庭经济困难对学习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1、 特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主要包括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 贫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5%;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较少,有一定数额债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新生开学前学生工作处会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汇同录取通知书寄往新生手中,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年级学生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索要此表以备重新评议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学生工作处会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这两项表格,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并附有县级以上特困生证明,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根据第六条,以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院(系)为单位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质疑,学生工作处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应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 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 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 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6、 有吸烟、酗酒、经常上网、旷课以及有奢侈浪费行为者。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将检查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审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情况以及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反馈情况等。
关于收缴学杂费的暂行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2000]68号文件精神要求,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学应当按时交纳学杂费;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自强成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关于交纳学杂费
1、新生入学应按照学校规定交费后方予办理入学手续。自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未交学杂费者,按不报到处理。
2、自入学第二学年起,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交齐所有费用,逾期未交者,每日要交付滞纳金。未能按期交齐学杂费的学生,不准参加期末考试,本学期不予注册。
3、应届毕业生欠学费者不予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不向教育部申报毕业证书号码,待交齐学杂费后补办手续。
二、关于特困生
1、学生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范围
对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中一些对交纳全部学杂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免、减、贷、缓交学杂费。
2、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困难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能够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有创新精神,成绩良好。
(3)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各项竞赛活动获奖者优先考虑。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科技文化活动,成绩突出。
(5)平时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挥霍浪费等不良习气,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报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要求免、减、贷、缓交学杂费时,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乡镇以上)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及特困证明,经辅导员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院(系)总支副书记根据本院(系)指标和审批条件提出初步意见,由院(系)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张榜公布,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特困生登记表、申请表,并由所在院(系)形成综合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呈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免、减范围控制在学校学生人数的1.5%。
4、特困生比例
特困生应严格界定,一般不得超过在籍学生数的10%。享受免、减、贷、缓待遇的学生,按照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减、贷、缓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余额,否则,不予办理免、减、缓(缓交期为一年)手续。
三、关于学杂费滞纳金的收取和助学金的停发与恢复
1、滞纳金的收取。对于欠费的学生,计财处对其所欠金额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寒暑假除外),日息0.5‰,界定为10%以内的特困生不收取滞纳金。
2、助学金的停发与恢复
(1)争取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自贷款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欠学费全部交齐的,从交齐费用的下月起恢复助学金,并补发其本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对以前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不含10%以内的特困生)。
(2)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特困生,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规定执行,自奖学金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欠学费全部交齐,从交齐费用的下月起恢复助学金,并补发其本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对以前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不含10%以内的特困生)。
(3)对享受免、减、贷、缓的特困生,待交齐学费后,恢复并补发其停发的助学金。
四、享受免、减、贷、缓学杂费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违纪行为者,除全额补交免、减的费用外,并视情节及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抵触之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休学除外),应将学生证、校徽交还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如发现有转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有遗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由辅导员签字,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补办。补办学生证和校徽须交成本费,如有遗失不报,被坏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四、按铁路部门规定,学生回家坐火车可凭学生证购买半票。如家庭住址变更,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生活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除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一年。
五、丢失的学生证、校徽重新找到时,应立即交回学生工作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如有违犯,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校徽来院作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关于早操活动的规定
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加强大学生养成教育和自我管理,提高锻炼身体的意识,完善早操管理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1、全校学生必须积极参加早操锻炼活动,该项出勤结果将与学生体育课成绩,奖学金评定及各项评优活动挂勾。
2、班级学生的出操率作为精神文明评比和优秀辅导员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生出操要注意安全,各院(系)辅导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4、早操实行投卡制。学生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冬、夏季作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投卡。
5、出操地点由院学生会体育部指定,未经允许,各院(系)不得擅自改变地点,以便院学生会体育部检查。
6、凡在校住宿的学生一律出操,取消任何形式的免操。
7、除学校有大型活动或统一安排外,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停操,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停操的,由各院(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操。
8、如果因天气原因不适合出操时,将由院学生会体育部通知各院(系)停操,否则一律出操。
9、学生无故旷操的给予通报批评;代投卡或在卡袋内提前滞留早操卡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学生一个月累计旷操超过4次少于8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8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院(系)学生干部及负责早操管理的同学必须以身作则,如发现此部分学生违纪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12、学生因故不能出操的需持院(系)加盖公章的假条,于当日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逾期将视为旷操;因病不能出操的必须持卫生所证明,于每月11日前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
13、早操卡丢失的同学必须持有效证件(带照片的证件),到院体育部早操执勤人员处签到(连续三天签到的视为一次旷操),否则视为旷操。
14、学生每学期早操旷勤超过10%的或因事、病假缺勤1/3的,该项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最高记为79分(每学期出操按70天计算),取消参加该学年任何评优活动资格。
15、各院(系)负责早操的学生干部必须按时到岗,卡袋迟到的院(系)每次将给所在院(系)的出操率减少0.1%。
16、早操卡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贴本人照片,标明班级、学号)其它一律无效。投医疗证、借书卡等证件一律没收,并视为旷操。
17、任何人不得干预院学生会体育部的早操检查工作,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8、此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院(系)要传达到每个班级。
学生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项目
上课,上实验课,教育实习,自习,生产劳动,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等,均实行学生纪律考勤,凡未经请假者,一律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二条 考勤办法
(一)班长要坚持点名制。每天早晚点名,认真填写点名册。将病、事假和无故旷课的节数、天数分别记入点名册。每月末报各院(系)办公室。各院(系)办公室每月汇总公布,并于每月3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准备、及时地掌握学生出缺勤情况。
(二)学生自习必须在规定的教室、阅览室和其他学习场所进行,不准在作息时间内擅自离校或做其他活动。
(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除节假日外),家在本市的学生周五下午不准提前离校,周日晚自习前一律返校。
第三条 请假制度
(一) 凡因故不能上课、实习、自习、军训、参加政治活动和生产劳动者,必须请假。
(二) 请病假,应持本院卫生所或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请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字批准。期满应按时消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经各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三) 批准权限
1、 自习时间请假由班长批准。
2、 请假二日,由辅导员批准。
3、 请假三—四日,由院(系)学生领导批准。
4、 请假七日以上,一般情况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旷课、缺课处理意见
(一) 在打预备铃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在教师讲课未结束前未经允许退出教室为早退。迟到和早退累计五次者,以旷课一节论,打上课铃后十五分钟进教室者以旷课一节论。
(二) 上体育课时,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以旷课论,一学期请假,缺课节数超过整个学期上课节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 自习时间擅自离校按旷课一节论。
(四) 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各院(系)对此应加强教育。经过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应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1-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26-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勤情况与评定奖学金挂钩。具体规定见《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院(系)、班要建立请假批条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管理、协调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学生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地从事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经营性科技开发服务和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各院(系)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要有一名院(系)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具体办事人员,以便经常保持联系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的处理等有关内容,处理好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关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经过院(系)同意,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前应经过短期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交待需要从事工种的内容、要求、工作时间、纪律、酬金、劳动条件、安全措施等,并在工作中固定专人考勤、考核,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并报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各院(系)应重点组织和推荐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确定、审核,酬金的支付和发放手续等有关事项,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 (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相对固定的工种,勤工助学告一段落或合同协议结束后,学生本人要进行小结,用工部门要作出鉴定,送学生所在院(系)保存,以后由院(系)送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办要紧密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勤工助学不但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要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思想认识,使他们健康成长,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 [1993]62号、[1994]35号文件精神,学校已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加强基金的管理,特拟订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基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拨给的启动经费和学校划拨的基金两部分组成。
二、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
三、勤工助学基金,单列户头,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四、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个别经费困难的部门。一般由用工部门支付2/3,勤工助学支付1/3。但事先必须经过勤工助学办同意,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由有关聘用单位支付。
五、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原则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体现资助的原则”精神,按工作时间的长短及工作量的大小、强度等确定。
六、勤工助学经费,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超出规定的,应先由勤工助学办写报告提出意见,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必要时还应提到有关会议讨论,集体决定。
七、勤工助学酬金在工作考核合格后发放。工作时间较长的,一个月发放一次。发放酬金前,用工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并书面通知勤工助学办,同时将应付的酬金转到勤工助学办帐下,由勤工助学办统一造册,并从财务处统一领取,下发到本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酬金发放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特困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困难补助制度,做好学生困难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给予关心照顾,及时解决他们生活和学习上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准和学业的完成,使他们能够在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现制定《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本、专科学生及并轨后的学生。
2、学生在校的月收入 (含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长春市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其中包括:
1) 单亲家庭、孤儿,生活特别困难者。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审批办法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写申请报告,如实填写《家庭生活情况调查表》,并将两份材料上交所在院(系)。
2、学生所在班级如实填写《特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表》并上交所在院(系)。
3、各院(系)对以上申请报告和“两表”审核后签署意见,上交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特困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困难补助给予批准、发放。
5、特困生名单每学年审定一次,如需变动由各院(系)于每学年初将变动名单和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1、为特困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发放相应补助金额。
2、每月向特困生发放补助金,本人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另一份上交财务处。
四、各院(系)对于特困生的评审及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五、对申请和享受困难补助学生的具体要求
1、申请并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若瞒报家庭收入,虚报赡养人口,弄虚做假者,一经发现则终止其困难补助,并限期还清已享受的困难补助,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2、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生活应当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困难补助。
3、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校期间若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将终止发放困难补助;对于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或终止。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学生工作处。
大学生安全须知及外出活动规定
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校园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的治安紧密相连,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学校内也有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盗窃案件、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等时有发生。因此,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证他们安全顺利地完成学业,事关社会的稳定。本着对社会、家庭、学生本人负责的原则,现将一些安全知识介绍如下:
1、注意钱、物的保管,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
2、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要借给外人,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3、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和与学习无关的用电设备,以免引起火灾。
4、一旦宿舍被盗,不要忙于翻动,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报告。
5、一旦宿舍发生火灾,先设法离开火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扑救,减少损失。
6、不能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不能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
7、谨防上当受骗,不要会见网友,把不认识的人领入学校或宿舍,更不要轻易将钱物借给这些人,若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处反映。
8、不要购买没有发票和来历不明的物品,特别是无行车牌照的自行车。
9、自行车停放于保管站内。不要乱停乱放,以免遗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影响学习和生活。
10、外出上街最好结伴而行。要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事故,要避免和社会青年发生冲突。携带钱、物上街,要谨防扒手。
11、同学外出旅游,不论时间长短和人数多少,必须事先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外出活动超过三天的,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12、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13、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注意安全,不得到水情不明的地方游泳,不得在林区用火,严格遵守所在地的规定。
14、校园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保卫处报警,或直接向值班老师报告,并积极协助抓获犯罪分子。
15、外出遇到斗殴或聚众滋事不要围观,以免被介入。
16、假期乘车要注意安全,重要证件要随身携带,物品、现金等要妥善保管。
17、不要参加老乡会、网友会,和其他非法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以免落入圈套。
18、毕业生就业时要时刻保持与就业中心的联系,不许一个人到用人单位或私下与用人单位会面。
19、禁止买卖和吸食毒品,不准购买、传播淫秽物品。
学生借阅图书规定
一、入馆须知
1、必须严格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犯。
2、要讲文明,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入馆。
3、保持肃静、不喧哗嘻闹,走路脚步要放轻。
4、保持馆内外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室内不许吸烟、不许吃零食等。
5、要爱护公物,注意节约水电;对书刊和报纸不得乱画、批注和裁撕页,违者照章论处。
6、不准偷窃图书,违者通报全校,并依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借阅制度
1、新生入学每人发给借书卡1张,借期为一个月,超期罚款,每册每过一天罚款1角钱。
2、本馆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每张卡每次只借一册、不准用他人借书卡借书(借书要核查学生证)。
3、应妥善保管好借书卡,丢失借书卡,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
4、毕业、退学、休学离校前应到图书馆清还图书,并缴回借书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借出的图书有遗失、破损、撕面等现象,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赔款;遗失图书一般应按原价的3倍赔款。
三、学生辅助书库借阅办法:
1、 辅助书库图书实行计算机院(系)统借阅,借阅制度和主要书库一样。
2、 借期为一周,如逾期不还,每超过一天罚款1角钱。
3、 不得将书包、提袋、书籍等物品带入辅修书库。
学生阅览室规则
第一条 本院学生进入阅览室时要佩带校徽或出示证件。
第二条 借阅参考书时,拿身份证或学生证借阅。
第三条 借阅期刊时,要通过管理人员押证借阅。
第四条 借阅的参考书、期刊,借阅后要及时还回,不得带出。
第五条 保持肃静、整洁。禁止喧哗、谈笑、吸烟。对举止不文明者或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驱逐室外。
第六条 读者必须爱护期刊,不得涂改、撕毁、损坏、如有污损,除严肃批评教育外,要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七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违者令其打扫并罚款。
第八条 读者应协助本室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室内设备不得任意携带出室外。要节约用电,做到人离灯灭。开窗要挂好窗钩。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关于学生食堂的就餐要求
对食堂的要求
1、食堂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开饭,不得延后开饭和提前关门,在规定开饭时间内,食堂要保证学生能够吃上热饭热菜。
2、全体工作人员要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饭菜质量,保证学生吃饱吃好,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食堂应虚心接受学生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食堂要保证做到,否则学生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或饮食中心领导反映,学校将根据情节对食堂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食堂就餐,不得随意提前,不准在食堂内敲击盆、碗、起哄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开饭,需经有关部门与食堂提前联系。否则食堂不予接待。
2、开饭前到食堂准备就餐的学生要自觉排队,开饭时按顺序买饭,不得夹楔,严禁在食堂吵闹或打架。
3、要做到文明就餐,尊重炊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说话要有礼貌,不浪费粮食。
4、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倒脏物,损坏食堂一切物品须照价赔偿。不得私自将餐具带出食堂。
5、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和建议时可主动向伙委会或食堂管理员提出,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以上五项,要求学生自觉遵守,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学生工作处、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教室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保持学生有一个舒适、优雅、文明的上课环境,特制定本规则,望学生、听课人员及授课教师自觉遵守。
一、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值日生认真负责,每班教室设有卫生角一个。
二、爱护国家财物,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教室内配备的课桌和设备不准搬出。损坏门窗、私自拆取照明和电器设备者,按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
三、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应随手关灯。
四、各班教室应布置大方得体,优雅文明,定期出板报和各类园地、墙报、班团组织表及其他有关表格,各种院、院(系)、班制度、通知等应工整地贴在适当位置。
五、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就位坐好,教师进入教室后致敬,教师还礼后坐下。
六、教师、学生出入教室必须仪表整洁,不准只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大课堂。
七、上课和上自习时要遵守教室秩序,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
八、进入教室的教师及学生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吃零食。
九、公共教室不经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开会、娱乐或讲课等。
十、除节假日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外,任何人不准在教室放录音机、电视机、跳舞、排练节目等。
十一、此规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本、专科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
毕业鉴定是毕业生本人,尤其是学校各级组织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遵守校纪校规、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继续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的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的主要内容
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 (包括政治态度、学习目的、道德品质、遵守纪律、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社会工作、劳动及体育锻炼等)诸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鉴定要联系本人实际,着重总结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政治理论课、政治学习的态度及效果;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关院(系)的态度及表现;参与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的态度及表现等。
(二)学习目地、学习态度及学习成绩和效果;自学能力、科研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成果等。
(三)平时锻炼、上早操和上体育课的态度、成绩及表现、健康状况。
(四)遵守国家法令、校规校纪及文明礼貌、道德品质、团结互助等方面的情况及表现。
(五)在校期间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对处分的认识、态度。
二、鉴定的方法、步骤
(一)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和毕业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做好鉴定动员。
(二)毕业生按鉴定的要求全面总结,写出书面自我鉴定,经小组会评议后,根据填表要求,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栏内。小组长负责在个人鉴定的基础上拟出小组意见;由辅导员负责召集班委、学生党、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共同研究,写出班组鉴定初稿,经征求指导教师或主要教师意见后,由院、院(系)同意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班组鉴定表内,再由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签名。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或班组鉴定要求重做。
(三)在班组鉴定的基础上,院、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负责代表学校拟定毕业生鉴定意见,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校组织意见”栏内(院、系不盖公章),报送学校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学校、导师对毕业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对其工作的建议”栏,由导师拟稿,征求院系(所)领导及班主任意见,再填入表内,并由院系(所)负责人签名,盖上院、系(所)行政公盖。
三、几点要求
(一)毕业鉴定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以对毕业生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按照要求,认真切实做好毕业生的鉴定工作。
(二)毕业生自我鉴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内容具体。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切忌草率从事、弄虚作假。
(三)班级及学校组织的鉴定意见要客观反映毕业生实际,力求做到内容真实、措词准确、褒贬恰当,切忌千篇一律。对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处分后的表现也要予以实事求是的鉴定。
(四)鉴定过程,提倡同学间的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毕业生是否同意班组鉴定,应明确表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和保留。
(五)毕业生主要按照规范要求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院系(所)务必按期审核上报。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培养具有共产主义理想、高尚的道德品质,学业优良,体魄健壮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和比例
1、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2、依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毕业生人数的3%比例选出,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专业思想牢固。在校期间本科生四次、专科生三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
3、品德良好、思想素质较高,能为人师表。在校期间本科毕业生有两次以上 (含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专科毕业生两次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能正确对待毕业分配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党的教育事业而献身。
三、评选办法
1、各院(系)要按历年综合测评成绩和最后一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按3%比例在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由院(系)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会同辅导员考核、审定后填写 《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送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准。
2、成教生的评选工作由培训中心依此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四、奖励
1、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并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2、对优秀毕业生要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优才优用”的分配原则,在尊重个人志愿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单位;属定向分配的优秀毕业生可不受其定向限制,优先安排工作,自费班的优秀毕业生,学校优先帮助推荐工作单位,力争解决其就业问题。
3、对于成教班的优秀毕业生,要将其先进事迹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宣传表彰。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毕业生离校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地搞好我校毕业生的分配和离校工作,既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又便于在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是毕业生分配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环节。各级领导和分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负责,认真指导精心安排,确保全体毕业生安全、愉快地走上工作岗位。
二、在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各院(系)要组织干部、教师深入到毕业生中去,帮助毕业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可采取轮流值班的办法,安排专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和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四、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中心要负责组织做好对宿舍的检查验收和家俱押金的返还工作,并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验收后收回,重新调整安排。
五、毕业生离校后,一律不准返回学生宿舍住宿。如需要回校住宿者,均按学校规定申报登记,经办理住宿手续后在学校招待所住宿,其住宿费用自理。
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毕业生,离校手续不全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七、毕业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爱护公物,文明离校,对犯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将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处分条例加重处罚。
八、对犯有以下错误行为的毕业生,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记过、取消毕业资格,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酒后伤人者。
2、无理取闹,故意起哄,寻衅闹事者。
3、打砸门窗、家俱、破坏公物(含酒后行为)者,除按本规定处分和扣发家俱押金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4、违反学校规定留住学生宿舍不听劝告者。
九、对被处分的毕业生,其处分材料全部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本人家长以及被分配的接收单位。
十、对在宿舍里发生打砸门窗、家俱等公物行为,如本人不主动承认,同寝室的成员又不检举揭发,互相包庇的,将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十一、对给予扣发毕业证书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的毕业生,凡是已领到毕业证书的,一律给予追回,否则由学校在媒体或网络上声明注销,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并继续追查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毕业生。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范围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处)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与人民武装部全属办公。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素质教育、特困生工作、学生法律援助、学生安全保险以及学生军训工作等,下设思想教育科、学生管理科、军事理论教研室。
一、思想教育科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思想教育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观教育及道德教育。
3、调查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和德育测评。
4、负责学生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济困奖学金的审批、发放。
5、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进行培训、考核。
6、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辅导、疏导等工作。
7、坚持每学期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讲学等活动,并利用演讲、参观、辩论、多媒体等手段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8、安排学生干部假期培训工作。
9、办好《学工简报》,加大学生工作宣传力度。
10、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管理科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院(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堂、宿舍、教室的有关管理工作。
3、与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一道深入课堂、食堂、宿舍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完成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5、负责组织评选及表彰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级。
6、负责监督检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7、负责对新生入学进行注册、登记,在校生交费后的学生证注册及相关管理。
8、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邮寄工作。
9、同军体教育研室协作做好新生入学的军训和成绩考核。
10、负责假期学生的订票工作。
11、特困生工作、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三、军事理论教研室职责
1、 负责新生入学军训的组织和军事理论课的安排。
2、 负责本科生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3、 负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军事体育运动、活动的开展。
4、 负责军民共建工作。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应当提高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综合素质,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等自身建设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准则。
第二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掌握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基本知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热爱学生及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富有朝气和强烈的进取创新意识。能够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团结同志。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适应本职工作的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六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八条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九条 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条 经常深入课堂、自习室、食堂和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情况,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及行为指导,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一条 做好特困生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做好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和配备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教育活动。做好非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及时将优秀的学生推荐到党组织来。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校规、校纪,生活作风严谨、正派。
第十四条 明确并履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责任、义务,认真遵守《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细则》,服从学校组织安排,不能随意调动或被借用工作,如有特需变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讨论协商允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十六条 在学生入党、评比、奖惩、学生分配等工作中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严禁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不得私自占用公款、占用学生奖学金等。办理学生的奖学金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和有关规定,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不得拖延。严肃对待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每学期经费的使用要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帐目要明确健全。
第十八条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旷勤。当日值班人有事,要有其他人顶岗,不得空岗。
第十九条 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学习制度,坚持经常地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及业务知识,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条 建立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档案,制定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学生工作部、各院(系)共同负责对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与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政治辅导员量化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增强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激发广大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工作成绩,特别制定本办法。基础分80分,每学期按15周计算。
1、每学年至少公开发表与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一篇。每篇文章加2分。
2、学生隔周一次政治学习,以班级团支部记录和辅导员工作日记为参考,缺一次减1分,对于每学期都始终坚持学习的班级,给辅导员加2分。
3、学生违纪情况,记过以上(含记过)每人次给辅导员减2分,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给辅导员减1分。
4、学生考试不及格,每5人次减1分。
5、早操合格率达85%的班级给辅导员加1分,达不到的每班次减1分。
6、每学期辅导员给所带学生讲评不少于5次(含5次),并及时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学生工作处不定期检查,按各院(系)辅导员实际讲评的质量和次数记分(5—10分)。
7、教室、宿舍等其他方面参考达标评比细则。
8、年终每个班级抽调5名同学对辅导员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对辅导员深入宿舍、教室情况,与学生谈心情况,处理学生突发事件情况等)。
9、辅导员经常到所带班级听课,每周不少于2学时,以听课记录为准。
10、优秀辅导员评比以此考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11、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关于辅导员听课制度的规定
为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强化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拓展辅导员的服务领域和工作内容,以便及时了解所带班级的学风情况,经学校研究,建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听课,可到学校各院(系)部选择几门课,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按15周计算。
2、听课要有记录,听课内容不限。
3、学校将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听课作为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4、学校教师要积极支持辅导员到学生班级听课,尤其是各院(系)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听课工作,为辅导员听课创造宽松的条件。
5、辅导员听课后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同时,也有责任将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
6、辅导员听课手册应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每次听课后要有任课教师和上课班级两名以上同学签字,如发现作弊者,取消当年一切评优推荐资格。
7、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协商组织解决。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军训条令
为规范学生军训,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令。适用于军训期间军训团全体成员。
第一章 内务条令
一、各级职责
第一条 军训团团长职责:团长负责全团的军事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1、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教学大纲,适时提出军训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2、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训任务的完成。
3、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第二条 军训团政治委员职责:政治委员和团长共同负责全团工作, 分工负责军训团的政治工作及同其它部门的关系协调。
第三条 副团长职责:协助团长工作,分工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 副政委职责:副政委协助政委工作,分工负责宣传工作。
第五条 营长职责:
1、营长负责全营的工作,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2、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训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第六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营的宣传鼓动和思想工作。
第七条 连长职责:
1、连长对全连工作负责。熟悉全连情况,计划安排军事训练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2、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预防各种事故。
第八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负责全连的宣传鼓动和思想工作。
第九条 班长职责:
1、班长对全班工作负责,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作风。
2、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副班长职责:协助班长工作,主管全班内务卫生。
二、 礼节
第十一条 学员礼节:
1、进见或遇见教官时应当敬礼,教官应当还礼。
2、在室内,教官或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军容风纪
第十二条 着装:军训学员必须按规定着学校统一的训练服装和鞋子,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领花,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保持军容严整。
第十三条 仪容:头发要整洁,不得留怪异发型,男学员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学员长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只准佩戴院徽,不准佩戴其他徽章。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十四条 称呼:学员对教官一律称教官或职务,听到教官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教官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十五条 举止 :军训学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不准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不准组织舞会,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 作息
第十六条 一日时间分配(见作息时间表)。
第十七条 一日生活:
1、起床: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参训人员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早操:早操以团为单位组织,时间通常为二十分钟,除伤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单位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带到团集合场,而后组织出操,早操主要进行队列训练,也可安排体能训练。
3、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4、早检查: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以连为单位列队进行,由连长实施,发现问题令其纠正。
5、就餐(早、中、晚餐):按规定时间就餐,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6、操课: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按时带到课堂或训练场,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纪律,严防事故。课间休息通常每小时内休息十分钟,可适当安排课间活动。操课结束后,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要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7、午休: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准离开校区。
8、晚点名: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在室外列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内容包括:清点人数、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由连长一人实施。
9、就寝:听到就寝信号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五、日常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例会。
1、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在星期日晚连务会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小结一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2、连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连长主持,在星期日晚营办公会后进行,班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连队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营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由营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营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军训营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连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4、团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团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连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军训团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营、连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第十九条 请假销假: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又不能安排补修的学生,必须有院卫生所的证明或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审核,报军训办公室批准方可免训。
第二十条 卫生
1、个人和环境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寝室要设卫生值日员,寝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污迹,无积尘。寝室外环境卫生要划区分工负责,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阶段组织卫生检查。
2、内务设置: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用具的摆放要统一。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六、 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各级军事和政治主官承担本单位安全责任,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2、严格执行条令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
七、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二条 军旗的使用: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主要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之先头。迎送军旗时,军人应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二十三条 军徽的使用:军徽是军队的象征。军人必须很好爱护军徽,不得玷污和损坏。军徽用于臂章、奖状、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时,应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于军徽庄严的场合或装饰品上。
第二十四条 军歌的奏唱:军歌可于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部队升军旗、检阅、队列行进和集会等场合奏唱。军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等场合奏唱,集会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第二章 纪律条令
第二十五条 军训纪律的基本内容:
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执行军训团的命令、条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第二十六条 军训纪律要求每个学员必须做到:
1、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2、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3、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爱护集体荣誉,维护内部团结,积极协助教官做好各项工作。
5、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6、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十七条 违纪行为除扣除军事课相应的分数外按学校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队列条令
一、队列纪律
第二十八条 军人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1、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2、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3、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4、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5、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和日常生活中,在校区内要两人成伍,三人成列,四人以上成队。
二、 队列动作
第二十九条 队列动作由承训部队教官讲解示范。
第四章 考核评比
一、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军事课列为学生必修课,实行百分制考核,军事技能课和军事理论课成绩各占50%,军事理论课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考试,军事技能课在军训结束时统一考试,(考试形式见附表)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成绩总评不及格者和下届新生重修,及格以上等次记2学分。
二 、评比
第三十一条 评比项目:
1、先进营
2、先进连
3、先进班
4、优秀教官
5、优秀政工干部
6、优秀军训生
第三十二条 评比条件:
1、先进单位:(1)军事训练好;(2)作风纪律好;(3)内务卫生好;(4)文体娱乐好;(5)各类值勤好;(6)安全无事故。
2、优秀个人:(1)军训认识高,积极热情;(2)组织纪律严格;(3)训练意志坚强;(4)文明团结;(5)训练成绩优秀;(6)无任何问题。
第三十三条 评比方法:按照平时训练管理的成绩结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先进营的营长、教导员,先进连的连长、指导员,先进班的班长、既为先进个人 。
第三十四条 奖励
1、院通报表彰。
2、发荣誉证书、奖状。
附:1、作息时间表。
2、考核成绩单。
军训作息时间表
附1:
起 床 5:50
早 操 6:00—6:30
洗漱整理卫生 6:30—7:00
早 餐 7:00—7:30
操 课 7:30—11:00
午 休 11:00—14:00
操 课 14:00—17:00
晚 餐 17:00—18:00
晚 训 18:00—20:00
就 寝 21:50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军事课成绩单
附2:
部门: 连队: 班级: 姓名:
考核项目 各项
分数 考核标准 所得
成绩
军
事
技
能 单个军人队列动作:立正、稍息、三种步法、敬礼、报告词 10 姿态端正,动作标准得8-10分,动作基本规范得5-7分,动作不成形得0-4分。
军体拳:军体拳第一套连惯动作 5 动作标准流畅得5分,动作基本规范得3-4分,动作不规范或完不成动作得0-2分。
队列行进与停止:连队列行进间三种步法互换、队列歌曲和番号 5 动作标准流畅得4-5分,动作基本规范得3分,动作不规范或完不成动作得2分,集体成绩既为个人成绩
行军拉练 5 完成拉练任务得5分,完不成拉练任务得2分,不参加拉练得0分。
内务条令 20 违反内务条令的各项规定每次扣一分,各级各项检查中一次不合格扣一分,此项不得负分。
纪律条令 5 违反纪律条令规定一次扣5分。
合计 50
军事理论 50 由军事教研室出题考试。
总成绩 100
说明:1..军事技能考核员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
2. 成绩单每名学生一份,登记军事课成绩,涂改无效。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党组)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徵,象征着共青团是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章 团员证颁发
第四条 团的县级 (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市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委员会和独立分团委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1)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2)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3)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业务的干部。
(4)被团的代表大会正式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5)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十条 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 (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分团委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份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六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 (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动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 (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一般存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提干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
第四章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的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所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或分团委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
第二十四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以注册,对其中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给予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二十七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表》。
第六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
第二十九条 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 (市)、县委员会和相当于县级的基层团委授予。
第三十条 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团委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团员奖励标记”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按表彰决定下发。
第七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三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其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表》,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的《团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九章 团员证制作、发行及颁证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订。团员证除统一使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
第三十九条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
第四十条 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订购团员证。
第四十一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交付。
第十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的制作、编号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由省级团委指定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以省级团委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钢印编号排列以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为序,即:省份或系统简称,简称后前两位数为团省委直属团委编号,后两位数或三位数为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厂矿、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委编号。
第四十四条 凡经团员证颁发单位授权办理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可按授权单位钢印编号配制相同的钢印。
第四十五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只能用于颁发团员证,不能作为其他证件、证书的印章。
附 则
第一条 在全国颁发团员证过程中,团员凭团员证或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均为有效。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或武警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为了使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战斗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团组织在高校工作中的任务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其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
2、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局势的工作,教育团员在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中起模范作用。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4、引导广大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5、参加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指导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和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和勤工助 (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6、要围绕上述任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各级团组织的战斗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的素质
加强对团员的政治教育,是提高高校团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教育:
(1)政治方面的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
(2)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团员了解我国的历史特别是近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
(3)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学会用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事物、分析矛盾。
(4)成长道路教育。引导团员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走当代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
(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
(6)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带头又红又专。
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团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调查、座谈与讲座等形式,及时正确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把握引导学生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在向人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教育、提高素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注意在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努力在服务团员、学生的过程中团结教育他们。
要严格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要求团员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规定制度。要以年度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格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以团员证为媒介的团员管理制度。要严格团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团的组织生活要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根据团章、团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团员履行团的义务,发挥先进作用的情况。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三、重视中学共青团工作的基础作用,确保中学向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高校团的工作的基础。加强高校团的建设,要从中学抓起,确保中学为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上级团委要加强对中学生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团章和团中央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规定,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工作。要切实纠正因片面追求升学以致降低团员标准的错误作法,如以学习成绩代替团员标准、毕业班突击发展团员、班主任包办代替团的组织发展等。团的领导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现象切实加以纠正。某些高级中学毕业生中团员比例较高,应认真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对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的团前、团内教育,使他们具备团员的基本素质,树立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可建立学生团校。入团积极分子在入团前,一般应先参加团校的学习。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以上团校学习,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在校期间应在团校接受1-2次专门培训,要加强班级或年级的团支部建设,学校可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团支部的辅导员。团支部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活动,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努力成为班级的核心。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中学团的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中学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中学团的工作,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别配好中学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应的待遇,要保证团支部活动的时间,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要把中学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团的领导机关、高校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设计符合基层实际、能够在基层得到广泛开展的主题活动,为基层组织工作做示范和创造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团内考核评优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院(系)团委 (分团委)建设,选派优秀的党员青年教师担任院(系)团委(分团委)书记,建设好院(系)一级的领导班子,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真正发挥对班级团支部的领导作用。
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班级的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班级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推举德才兼备、有能力、有威信的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举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保留他们的团籍,过双重组织生活。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辅导员、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热心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为团支部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实践经验的优秀知识分子、干部为团支部辅导员或 “青年之友”,定期参加团支部的活动。
要认真加强和改善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团的工作。可从健全基层组织、恢复和建立团的活动制度入手,通过开展适合青年教工和研究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团组织在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团员骨干队伍
高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团员发挥先进性。要着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是合乎党员条件的团员。高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现、培养、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应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要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设一支坚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团委应选派合适的干部,担任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要帮助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要支持学生会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要包办代替和随意干涉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校、院(系)团委 (分团委)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社团和最佳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要关心团员骨干队伍的成长。要通过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建立业余团校、组织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学校应将学生团支部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培训列入经常性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政治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团支部的核心。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视团员骨干的德才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先。要健全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享受同级三好学生的待遇。
六、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是加强高校团的建设的组织保证。要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团干部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精神,勤奋工作、不怕困难的拼搏精神。团干部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努力钻研团的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党员团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党的纪律,增强组织观念。
高校团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团委要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下决心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在校学生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3-5人;2000-4000人的学校,一般为5-7人;4000人至8000人的学校,一般为7-9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院(系)团委(分团委、教工分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1-2人。所需编制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编制中解决。学校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学校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院(系)分团委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团委各部门和院(系)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定级、晋升,学校有关部门应听取学校团委的意见。学校团委书记应是校(院)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员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专职团干部应按有关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兼职团干部用于团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的工作日,其团务工作的时间应按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团的工作的实绩列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重视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团校和教育干部管理学校都应定期举办高校团干部培训班,要选送优秀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硕士学位,还应为他们创造考察、进修或学习的机会,加以重点培养。对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团干部,应在他们离岗前安排一段脱产进修的时间,为他们转做其他工作创造条件。
七、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高校党委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 [1989]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委要有1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行政也应有1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
要把共青团工作纳人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将团的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校、院(系)工作的一项内容。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团干部从事与团组织无关的工作,不得把团的办事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代表学生和青年教工的具体利益,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代表青年利益的民主渠道,使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地反映上来。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各省级团委和中心城市团委要继续把高校团的工作作为全团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抓紧抓好。要把高校团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书记要亲自过问,领导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高校,密切同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员的联系,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团委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党委、行政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每学期 (学年)团的工作计划,召开团委会和团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团内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分团委书记工作例会,讨论、布置和检查团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经常向党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做好“推优”工作。
三、组织对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四、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内“三会二制一课”;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做好团干部的考查和培训工作;做好团员证的管理和团组织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全校团员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团纪教育,检查团纪执行情况,做好团内奖惩工作。
五、抓好团的宣传工作,搞好黑板报、墙报,配合做好 《校园风》、广播站的宣传工作。
六、帮助和指导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管理好各种学生社团,做好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工作和组织工作,开辟第二课堂,活跃课余生活。
七、管理好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关心团员青年的政治权益,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团员青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加以改进。
九、关心团员青年心理健康,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咨询活动。
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其它任务。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先进分团委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团的自身建设
(一)思想建设
1、分团委书记每学期讲团课一次(3分)
2、各理论学习小组(MMD学习小组,“三个代表”研究会,党课学习小组)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二次政治理论学习,有详细的学习记录和学习心得(2分)
3、入党申请书递交比例超过50%(1分)
4、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建立思想分析制度,每学期上交一份有价值的思想状况调查(3分)
5、分团委书记亲自组织并带队参加社会实践(3分)
(二)组织
1、团员发展有计划,发展团员数占计划发展数100%(1分)
2、团费收缴上交及时(3分)
3、 所辖支部获得市级优秀团支部(1分),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4、单位受校纪、团纪处分的人数为零(3分)
5、推优入党名单上交及时(2分),对推优入党对象审评严格(5分)
6、积极向院级学生组织输送优秀学生干部(5分)
7、认真做好本单位团员、党员统计工作并上报及时(3分)
8、团干部、学生干部无故缺席会议(每次扣1分),迟到(每次扣0.5分)
9、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100%(3分)
10、本单位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工作手册》填写及时准确(7分)
(三)作风建设
1、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2分)
2、积极发挥团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经常深入到同学中有问题及时处理(1分)
3、分团委书记参加每项重大活动的策划、指导,出席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和比赛(7分)
4、分团委有很强的战斗力,能及时完成院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7分)
5、团干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2分)
二、团的活动
(一)宣传阵地建设活动
1、团的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每次加3分),在《校园风》等院级报刊上专题报道(每次加1分)
2、积极向《校园风》杂志投稿,按投稿率和采稿率排名加分(最高7分)
(二)文体活动
1、分团委每学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本单位的文体竞赛活动(3分)
2、能够积极参加全校性文体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5分)
3、本院(系)学生参加大学生艺术团等院级团体并表现良好,(每10%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4、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并在市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奖(分值按获奖等次加3、2、1.5分,按参赛级别加倍)
(三)学术科研活动
1、本院(系)学术类社团定期开展活动,活动卓有成效(2分)
2、公开发表学术科研成果(每1%加1分,最高不超5分)
3、在“挑战杯”等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按获奖等级加3、2、1.5分,按参赛级别加倍)
4、在“希望杯”创新、创业工程中,获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各加3分),希望之星(按获奖等级加3、2、1、0.5分)
(四)社会实践活动
1、成立志愿者小分队(5分)有具体服务项目(3分)
2、有中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院团委随队参加)(每队2分)
3、荣获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分),优秀小分队(每队2分),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人1分),社会实践报告(一等奖每篇1分,二等奖每篇0.5分,三等奖每篇0.3分,优秀奖每篇0.1分)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4、按时上交社会实践活动计划、总结、资信证书,实践报告及评比结果(3分),并根据资信证书的上交率和合格率(最高5分),评定社会实践实施情况
5、积极开辟社会实践基地,并运行良好(5分)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5分)
(五)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每次扣3分)
(六)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并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团组织发起的各项活动(每项加3分)
三、本“实施细则”由院团委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分团委对所属支部的考核可参照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3月实施。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分团委工作职责
一、分团委是团的基层组织,在党总支(支部)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工作,分团委是系(部)级团组织的核心,在系(部)级团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根据党委中心工作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培养 “四有”新人的目标,结合青年特点,以学习为中心,全面开展团的工作。
三、规划、组织本单位团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分团委委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例会,讨论布置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
四、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团组织指示和决定,充分发挥团组织突击队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团内“三会二制一课”(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团员大会;团员证制度、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制度;团课),完善以岗位职责为内容的团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团员证的管理、发展新团员、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团费的收缴、违纪团员的教育、处理、团的工作情况统计等工作事项,做好分团委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代表青年利益,调查研究青年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等内容的学生课余活动,丰富和活跃学生业余生活,促进健康、文明的系风和校风的形成。
九、指导和帮助院(系)学生会、学生社团依照各自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工作。配合院(系)党总支和院(系)行政部门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团支部工作职责
一、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团的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三至五人,支部委员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
三、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知识分子成长道路的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学雷锋树新风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结合专业性,围绕培养“四有”人才这个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有教育意义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做好发展新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离团手续、违纪团员处理、表彰先进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工作。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活动制度,每两周进行一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至少如开两次团员大会,每学期一次民主生活会,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八、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争当优秀团员”、“争创先进团支部”和“创三好”、“建设先进班集体”活动,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班风,形成一个良好的集体风气,为团员青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铺路搭桥。
班级团支部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与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基础。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的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团的支部建设,活跃基层生活,使班级团支部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以及团中央、团省委和团市委有关团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团支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艰苦奋斗和团员意识等教育。
第四条 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团支部大会,指导团小组开好团小组会,上好团课。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团员青年执行团章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
第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教育团员学习党的基础知识,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发展新团员,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证年度注册,表扬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七条 与班委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教育团员明确学习目的,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
第八条 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三、团支部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团支部大会每学期不少于二次,支委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团小组会每学期一至二次,团课每学期至少一次。支部组织活动一般为每两周一次,要求每个团员按时参加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纪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实施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十条 工作档案制度。团支部的工作档案主要是《团支部工作手册》,包括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好人好事登记、团员和青年花名册等。
第十一条 团费收缴制度。团员应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支部缴纳团费一次。团支部组织委员收到团费后,应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上登记并签注日期。团支部应将团费按月上交分团委。团支部应教育团员按期缴纳团费,逾期不交者,应予以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按自动脱团处理。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第十二条 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团籍注册制度。根据团委、分团委的要求,组织团员参加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活动。做好年中和年终团员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团内奖惩制度。根据奖惩工作条例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组织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和共青团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团支部可进行口头表扬和记好人好事簿的奖励。根据团员违纪或所犯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团支部可进行小组批评、支部大会批评,对给予团员警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团支部工作应按学期制定计划、学期结束前应有总结。团支部的计划与总结应书面上报分团委,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团的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新团员制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培养考察 (一般不少于半年);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意见;分团委审核;团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分团委和院团委审批;入团宣誓;颁发团员证。
第十六条 团支部改选制度。团的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3到5人。改选程序为:团支部就改选工作安排和选举办法报分团委批准;召开团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工作,投票民主选举;当选的支部委员协商分工;报分团委批准。团支部改选一般一学年一次。
第十七条 保留团籍制度。团员和仍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同意后,参加团组织的生活和活动。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入团员数内。
第十八条 “推优”制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经评议提出推荐对象;支部考察填写“推优”登记表;分团委审定;院团委审核。
四、团支部委员分工
第十九条 要推举政治觉悟高、学习成绩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团员担任团支部的领导工作,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荐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 团支部书记主要工作:
1、负责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
2、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3、贯彻、检查和督促上级指示和支部大会决议的执行。
4、总结支部工作,并负责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5、了解掌握团员青年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负责做好工作。
6、负责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7、抓好团支部的自身建设,督促和帮助其他委员开展工作,负责团支部与班委会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组织委员主要工作:
1、负责安排团的组织生活。
2、负责团费的收缴、团员证注册、团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接转团组织关系。
3、负责团员奖惩工作,向支委会提出接收新团员的意见,对违纪团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工作档案的保管、填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宣传委员主要工作:
1、围绕上级党团组织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负责本支部的团课教育。
2、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向团组织提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的意见。
3、按照上级党团组织的宣传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稿件,向校内外宣传部门投稿,报导支部工作和好人好事,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五、团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合格团支部建设的标准是:
1、 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干部称职。
有制度。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推优”工作坚持标准。
2、有活动。各项活动经常进行,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各有特色。
3、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成班级核心。
第二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建设的标准是:团支部班子素质高,发挥骨干作用;支部团员学习成绩优良,学习风气好;支部团员积极要求进步,团内思想教育突出;支部组织工作规范,坚持高标准;支部宣传工作突出,产生良好反响;团支部在各项活动作用明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二十五条 团委、分团委每学期组织团干部根据达标创优考核条例,对各支部的《团支部工作手册》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团支部。每年评选、表彰校、院(系)两级“先进团支部”。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班级团支部,教工团支部可参照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团内奖惩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严格团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克服不良倾向,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团内奖励
第二条 对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专业,思想巩固,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记光荣薄、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种。
第三条 记光荣薄,指团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优良成绩,且在支部内有一定影响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团支部工作记录册上好人好事栏内予以记载。
第四条 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指团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支部委员会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分团委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五条 院团委每年将在全校各支部进行评选优秀团员活动。团支部在年度团员民主教育评议活动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团员送分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批准,表彰工作于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优秀团员数不得超过支部成员数的3%)。
第六条 优秀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热爱职教事业,专业思想巩固,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关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教育评议、建设优良班风、学风等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4、自我要求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师长,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师生好评。
二、团内处分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团的章程,不执行团的决议,不遵守校规校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团员,团的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的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五种。
第八条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一般都要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第九条 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辩,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团支部上报审批受处分团员的材料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分团委意见等。
第十一条 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从院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第十二条 留团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六个月,察看期满,事实证明确实改正错误者,应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报院团委批准。如本人坚持错误,己丧失团员条件,应由支部大会作出决议,报分团委审核,院团委批准,开除其团籍。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各分团委有权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经院团委会或院分团委书记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后,院团委直接决定给予团员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团内职务,指团支部委员以上各项团内职务,不包括团小组长。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团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校团委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励竞争,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地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锻炼学生能力、丰富学校生活、活跃校园文化、开辟第二课堂、增长知识、提高觉悟、陶冶情操、培养个性等方面特殊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社团管理总则
1、学校团委指定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学校管理学生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实行政治领导,学生社团要主动争取并自觉接受领导和管理。
2、学生社团活动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3、学生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作用,教育和帮助社团成员认真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
4、学生社团活动要符合本社团宗旨。学生社团活动要认真按照既定的宗旨开展,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5、学校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邀请校外人员 (包括外籍人员)来校从事有关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如果邀请,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接待人和活动负责人姓名。学校团委等部门在拟举行活动的48小时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6、学生社团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学术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正在进行的这类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进行。
7、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三、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l、有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必须规定本社团的宗旨和活动目的。任何学生社团均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从事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社团章程必须经过本社团成员讨论、民主通过。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开展活动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等。社团活动内容应与社团宗旨和活动目的相符合,应以丰富和补充课堂知识、活跃课外生活为主。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以不影响社团成员的正常学习为基本原则。接收和调整社团成员应有相应的规定程序,禁止个人独断。
3、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社团筹备负责人。学生社团的组织领导机构,一般应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设置原则,不宜设置繁琐和庞大的机构,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社团筹备过程中,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一经批准成立,应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正式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努力学习,熟悉本社团业务,热心社团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应聘请指导老师,进行政治和业务指导。
4、活动经费有可靠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可以在社团成员同意和可能承担的前提下,规定社团成员一次或定期缴纳少量会费。也可以正当方式筹备部分经费。对活动经费必须有专门办法、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在社团内公布收支情况。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
1、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学生社团筹建过程中,如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可正式书面申请成立。正式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几点:申请社团成立的原因和理由;拟定其名称;社团的章程和宗旨;社团的规模和现有成员数;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管理方法等。正式书面申请必须先经集体讨论通过,由社团筹备负责人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院团委审批,并由社团负责人向团委作必要的说明。
2、学生社团的批准。学校团委受理学生社团的申请、批准等事宜。学校团委决定是否批准某个学生社团成立之前,应对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学校团委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某个社团的成立,应在两个星期内有正式书面通知,并通知社团筹备负责人。对批准成立的社团,学校团委应规定其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规定辅导老师,并报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对未批准的社团,学校团委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经学校团委批准后,社团可以正式成立,开展活动。未批准的社团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申请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学生社团之列,应当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团委不受理此类申请。
五、学生社团的解散
学生社团的解散有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1、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学生社团在一学期以上无正常活动者,即视为自行解散。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要向批准成立的学校团委报告。并妥善处理遗留经费和物资。凡属个人的应返还本人。其它剩余部分上缴学校。
2、学生社团的强制解散。学生社团的活动发生违反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或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干扰学校秩序;或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经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况时,学校团委等部门可以责令该社团停止活动,并强制解散。对社团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可以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说明
1、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1996年4月1日起试行。
“推优”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院党委组织部、团委特组织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工作的指导思想
积极做好“推优”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加强团组织建设,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我校党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根据团员青年特点和成长规律,着力搞好培养教育,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坚持标准,避免形式主义,切实保证“推优”质量;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制度,把握好“推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强化党团组织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推优”工作的程序
1、召开各团支部团员大会,先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然后由全体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向分团委汇报后填写推荐对象登记表;
3、分团委在进一步调查了解、考察的基础上,签署具体意见,上报院团委;
4、院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向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总支 (支部)推荐;
团支部(分团委)书记由上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总支 (支部)推荐。
党总支 (支部)要把团组织的“推荐”意见作为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讨论后向团组织反馈有关意见。
三、“推优”工作的具体制度
1、党员标准学习制度。各团支部团员评议、推荐和团支委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要认真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学习讲座和具体对照要求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切实保证推荐质量。
2、当事人回避制度。一般团员要求入党,当事人不参加评议推荐会议,以便与会人员畅所欲言。
3、个别征求意见制度。在团支部进行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必须个别征求知情团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让团员说真话,讲实话,掌握真实材料。
4、联合分析考察制度。分团委、团支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及党总支(支部)要联合分析评议推荐情况,对平时表现并不突出而被推荐和一贯表现好反而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要结合实际,多渠道了解情况,去伪存真。
5、意见反馈制度。评议、推荐中反映出来的意见要在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反馈给有关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努力以改正不足和缺点。
四、填写《推荐表》的要求
1、填写推荐表一律用黑色和蓝色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填写。
2、各栏目填写清楚,事实准确无误,学生团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一般以入校时间为准。
3、团支部综合推荐意见应全面客观具体,表现慎重,末尾附上团支部名称、团支部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年、月、日)。
4、分团委考察意见应实事求是,肯定推荐人优点和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5、院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及时向党总支(支部)转交有关材料。
6、推荐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支部),一份由院团委存档备案。
7、需要补充说明的(如获奖情况)在备注栏内填写。
五、“推优”对象的要求
“推优”对象一般应从经过近一年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推荐材料均视作无效。
1、明显不符合推荐对象条件的;
2、严重违反“推优”工作程序的;
3、未经分团委考察、院团委审核的;
4、在“推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蒙混过关的;
5、没有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6、没有经团支部团员青年推荐,仅由个别人确定的;
7、条件尚不成熟,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发展对象要求的;
8、受到学校行政或团内纪律处分的;
9、有关材料虚假,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六、“推优”工作的领导
1、“推选”工作要在院党委、各党总支 (支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总支 (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党总支 (支部)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注重选拔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干部,不断提高其素质,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
3、各党总支 (支部)在部署学期、学年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学生党员 (青年教工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
4、各党总支(支部)确定一名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青年教工团员的“推优”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青年教工、优秀团员要重点培养、教育和考核。
6、院党团组织每年要举办一次“推优”培训班,提高团干部做好“推优”工作的自觉性,熟悉“推优”业务;要召开一次“推优”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以便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7、院党委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院团委、党总支(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院团委将此项工作列为检查和考核分团委、团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 (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和社会进行的学习工农、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科技服务等。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及院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院办、党办、科研处、社会科学部、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在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各系(部)由党总支、系(部)行政领导及分团委、学生会负责人组成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实践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辅导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院、院(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参观考察、支教扫盲、企业帮扶、文化宣传、环境保护、卫生服务、科技服务、青年志愿者服务、科普宣传、挂职锻炼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
三、考 核
第八条 社会实践列为我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 将社会实践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并对参与组织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少于一周,且必须保证质量。对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应创造条件积极参加。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咨信证书》,登记表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才有效,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经辅导员评定成绩后交所在系(部)分团委审核,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四、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成绩归档并记入综合测评分。
第十三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院级优秀组织奖、先进团队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并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市、省或国家等相关部门予以表彰。获省和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院级“先进团支部”、“文明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不得参加院“红旗分团委”的评比。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学生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消其年度内一、二等奖学金和“创先争优”活动先进评选资格 (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
五、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社会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等。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寒暑期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按出差给予补贴,学生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3年6月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制度
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原则
暑期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规模大、人数多、经费比较紧张。为了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着节约、合理的宗旨,按照突出主题活动,保证重点团队的方针,特按如下原则对各社会实践团队进行资助:
二、基本原则:
1、保证领队老师的基本费用(主要指路费、住宿费)
2、重点扶持去老、少、边、穷等不发达地区团队。
3、团队考察符合科技文化传播、支教扫盲、革命传统教育、志愿者服务的主题。
4、参考路途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
三、计算方法
1、基本金额:
基本金额=交通费+食宿费+团队价值评估补助(金额精确度为100元)
交通费=学生数×单人往返路费+2×教师数×单人往返路费;
食宿费=(学生数×单人宿费+2×教师数×单人宿费)+(学生数×单人伙食补助+2×教师数×单人伙食补助);
团队价值评估补助,是依据各团所做的准备、申报材料、课题的含义、有无教师带队、完成项目能力的评估等标准进行的。
2、调整原则:
每团资助封顶金额为4,000元,保底为400元。
注:本原则解释权在院团委。
四、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报销制度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而设立。为了保证资助的严肃性,特制定本报销制度,接受资助的各团队必须遵守。
1、申请资助并获得批准的团队可在活动前领取资助的一半,活动结束后,可报销另一半。
2、各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3、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收据无效。正式发票须经被资助团队领队和院团委办公室主任在发票背面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a)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开学后见团委学术实践部通知);
b)坐火车限报硬座票,汽车限报公共汽车票(包括小公共汽车);其他交通费不予报销;
c)住宿旅馆的发票限15元/人·天;
d)“文具”“办公用品”“礼品”等字样的发票不予报销,凡报销发票都须写明具体物品;
4、报销流程:
a) 活动开始前,各团队领队需将财务预算(包括车费、住宿费、可能向当地捐赠的物品费等)随立项登记表一同上交,获得批准后可在团委通知时间内前来领取资助金额的一半;
b) 活动过程中,团队队员因公花费的开销须开具正式发票并交领队汇总,以便作最后报销之据;
c) 活动结束后,返校上交总结报告的同时,各队领队须将报销凭证(车票、发票)整理好,在团委通知的时间内,由团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去团委办公室报销。
5、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团委。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流程
一、敲定实践地点
团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寻求实践地点亦可在我校实践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因数目有限,需参加招标活动,详情咨询院团委)。
各团队于5月中旬前到院团委办公室或各院(系)分团委开有关介绍信、证明等,以方便联系,然后自行通过各种途径与实践地进行联系,最终需要得到实践地的接收证明。
二、组建团队
自由组合,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
(1)具体选择
可以是几位志趣相投的好友结成队;可以是由一位老师牵头组团。
(2)做出实践计划
具体化:选定活动内容,确定实践课题和活动计划。
专业化:根据实践地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学科优势。
书面化:写成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于5月30日前与立项登记表一同上交院团委办公室。
三、申报立项
(1)立项登记:各团队到院团委办公室领取统一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立项登记表》,填好有关内容。
(2)等候批复:到各院(系)团委盖章,征得各院(系)团委的批复同意。
(3)上报材料:将《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立项登记表》实践地的接收证明和实践计划一并上报到院团委办公室。
注意:申请经费截止到5月30日,各实践团队请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四、审批经费
(1)6月初,院团委对申请经费的团队予以审批,确定重点团队及各团队的经费资助数额。
(2)动员会议:6月上旬,院团委召开各实践团队领队、团长动员会议,下发有关材料,明确注意事项。
(3)出征仪式:6月下旬,召开我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出征仪式。
(4)领取经费:出发前,各团队到院团委办公室领取实践活动经费和有关物品(如文化衫)。
五、在暑期开展实践,各团队根据活动计划自行奔赴实践地开展实践活动。
六、总结工作
(1)上报总结:9月初各团队上交团队总结报告一份,团队实际参加人员名单,团队成员个人小结(每人一份),实践课题成果,接收单位评语。
(2)报帐清算:算清所花费用,整理好发票,填写报帐清单,然后交由院团委书记签字后,后到团委办公室报销。
七、评奖表彰
10月初,院团委将根据各团队实践情况,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评奖原则》评奖,召开表彰大会,编辑有关材料。
社会实践流程图
申报立项
组建团队
敲定实践地点
5月中旬 5月下旬 5月30日
总结工作
开展实践
审批经费
6月下旬 9月初 10月初
评奖表彰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奖原则
一、 奖项设置
团体奖:优秀组织奖占50%左右;先进团队奖占总团队数25%左右;个人奖:优秀指导老师奖 15名左右;先进个人奖(学生)占总人数10%左右
二、评奖原则
评奖过程采用积分方式,每条评奖原则占1—2分,按程度评分,最后积累总分,按照分数高低,评奖比例选出获奖者。
1、 优秀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是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分团委颁发的。分数最高的院(系)分团委获优秀组织奖。评分标准如下:
(1)院(系)派出团队的数量为其基础分数;
(2)院(系)派出团队中每获一个优秀团队奖,加2分;每获一个优秀指导教师奖,加1分;每获一个先进个人奖,加1分,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等奖1分/篇、二等奖0.5分/篇、三等奖0.3分/篇、优秀奖0.1分/篇,多获多加,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2、先进团队奖
先进团队奖是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颁发的,其中十佳团队要求对本次社会实践有突出贡献。评奖中依据以下几点:
(1) 圆满或超额完成实践任务。
(2) 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3) 有实质性的成果上报。
(4) 在实践地的群众中引起良好反响。
(5) 有媒体对团队的认可并进行正面报道。
(6) 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7) 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3、 优秀指导老师奖
优秀指导老师奖是颁发给在实践活动中参加某团队的实践活动并起到指导作用,在成果中有所表现的领队老师。具体评奖参考以下几点:
(1) 真正起到带领团队、指导实践活动的作用。
(2) 及时、妥善处理团队内突发事件。
(3) 协调好与接待单位的关系。
(4) 深入到实践活动中,与同学同甘共苦。
4、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是颁发给参加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其中个人十佳要求对本次社会实践有突出贡献。具体评奖参考以下几点:
(1) 在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累,热心助人。
(2) 圆满完成实践任务,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
(3) 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
(4) 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
(5) 作为成员所在团队获先进团队奖。
三、 奖励办法
1、 在暑期社会实践表彰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
2、 先进个人可在基本素质评测中加1—3分。
3、 开学后在《校园风》杂志公布评奖结果。
团员证管理细则
团员证制度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团员管理的一种新形式,是共青团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建立稳定的团员教育体系,加强团员证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明确团员证的基本功能:(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的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第二条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1、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2、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3、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时,凭团员证证明其团员身份;因工作调动或毕业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
1、团员每年在民主教育评议后进行团员证注册。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统一到各所属分团委进行。注册前,各支部应组织1-2次组织生活会,专门对一年来团员履行团员义务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审查团员是否具有注册资格;注册时,由分团委在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的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
2、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则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所在分团委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3、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改正错误者,可予以注册;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作自行脱团处理。
4、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5、学生党员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6、年度注册后,各分团委、团支部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院团委和各分团委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四条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1、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或毕业生离校时应持团员证转移团组织关系。
2、团员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后,根据规定,28周岁以内仍保留团籍,分团委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3、团员年满28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分团委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1、院团委和各分团委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册等情况。
2、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收回(不含超龄离团),不得继续使用。
3、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所在系(院)分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4、团员证编号记入团员“入团志愿书”。
第六条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1、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其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2、团员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凭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凭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条例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和《吉林职业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文化广义是指学校校园生活存在方式的总和;狭义上是指学校以培养大学生能力、陶冶其情操、完善其人格为中心任务,以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为主要载体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我校文明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跃校园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形成我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渠道;倡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是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第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突出思想性;必须坚持为职教服务,突出师范性;必须坚持系统规划,突出整体性。
第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导向、思想文化导向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四项基本原则为主线,以政治意识、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方面的教育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充分体现职业师范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体现我校独具特色的精神风貌。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校园文化框架和文化系列活动,按照教育规律和学年学期的“固定内容”,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几年时间依次经过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的洗礼。
三、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由院党委领导,院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具体实施。
第九条 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机构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社科部、基础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例会,加强管理和协调,使校园文化活动做到政治性与知识性、专业性与娱乐性相结合,自发型与指导型相统一。
第十条 院、系(部)对校风文化建设工作每学年应有书面规划,有书面总结,每学期有书面计划,有书面小结。
第十一条 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合理安排节日系列活动与日常文化活动、双休日活动,注意有序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校广大教职员工对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自觉增强参与意识。
第十三条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政治活动和每年的节日、纪念日活动(如“五四”、“七一”、“教师节”、“十·一”、“一二·九”等),学校将安排具有针对性的校园文化教育活动。学校保证提供必要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我校学生必须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细则》开展工作,各学生社团组织应遵循政治性、专业性、娱乐性和兴趣爱好同一性等原则建立,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术科技组织和活动由院团委和科研处负责统一管理,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管理条例》开展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综合学术报告会。学校保证拔给一定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对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创造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由院团委和学生会负责统一管理。应以师范性为主线,注重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师范生的教师职业素质,强化广大学生的师范意识和从教意识。
第十九条 对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纪念品。学校对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一次进行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抓好文化心理、文化生活方式等校园文化的建设,积极开展大学生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和学术科技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把生活、娱乐和教育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既抓文化氛围、校园精神等“软件”建设,也抓文化组织机构、文化工作队伍、文化设施等“硬件”建设。学校保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必要的设施,改善物质条件和校园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秩序井然地按照既定目标不断前进,使校园文化建设循着积极健康的正确方向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切实重视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职业师范校园文化建设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新课题。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园文化建设实践中积累经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和提高,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走向规范、走向成熟、走向科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应重视和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对外来文化的选择、过滤和改造。创造良好的主导文化,提高校园文化的品位和档次。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学生的科技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学生宣传品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宣传品,是指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创办或制作的杂志、报纸、板报、条幅、宣传单、海报等宣传载体。
第三条 学生宣传品只在校内交流使用。
第四条 学生宣传品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新闻宣传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 学生长期使用的宣传品(创办的学生刊物、报纸等)必须向学校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才能办刊、办报。未经批准登记的学生报刊一律予以取缔。
第六条 学生短期使用的宣传品(板报、特殊时期的简讯等)、临时使用的宣传品(海报、条幅等)的内容须经上级党团组织审核同意。
第七条 院内交流使用的报刊一律不准收费。
第二章 管辖责任
第八条 院党委宣传部是办理学生报刊登记、审批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院团委是我校学生报刊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报刊的宏观管理和指 导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学生报刊的类别和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的院系、部处、馆室、中心为报刊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相关指导。
第十一条 创办报刊的学生组织、社团是报刊的办刊单位,负责报刊的经费筹措、日常管理和发行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报刊一般设总(主)编一人,副总(主)编一至二人,编辑若干人。总(主)编对刊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副总(主)编协助总(主)编工作。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创办学生报刊,应载明如下事项:
1、报刊名称和创刊日期。
2、具体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
3、办刊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4、报刊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5、办刊宗旨。
6、报刊的发行交流范围。
7、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学生报刊,由院党委宣传部书面公告,并统一编发内部刊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创办的学生报刊出版后,应分别送一份给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院团委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报刊负责人会议,总结上学期办刊经验,研究本学期办刊工作。
第十七条 对内容不健康,谬误较多、较重的学生报刊,院团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成效不大的,院团委报党委宣传部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由办刊单位到院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短期使用的宣传品及临时使用的宣传品的摆放、张贴,由院团委指定地点并要求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院团委授权院学生会管理部、宣传部对校园摆放、张贴宣传品进行管理。对屡次不按指定地点摆放、张贴的,院团委有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酌情处理。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管理条例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领导、院科研处、团委和系(部)教师的指导和支持下,面向专业学习、面向社会、面向未来,通过自我组织,主要利用课余时间,为全面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所开展的科技普及、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大力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吸引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多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广大学生树立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掌握科研方法,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增强科学意识、活跃学术气氛、锻炼实践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知识性、实践性、社会性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同学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促进我校的文明校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大学生科技协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科研处、团委指导下的面向全校学生的群众科技学术团体,其任务是本着学以致用,活跃同学学术思想,提高学生学术水平和科技动手能力,丰富课余生活的原则,和“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目标,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服务与开发、科技调查等活动,拓宽同学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努力促使广大同学成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以科研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要经常给予指导。
第六条 要共同制定学年(学期)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计划,并把大学生的科技活动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表彰总结,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做到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七条 学校从发展基金中拨出经费,建立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从事课外小发明、小制作和进行科普活动,对有新意、有价值的科研项目,支持他们进一步从事研究和开发。学校科研处、团委从立项及经费上协助管理。
第八条 在审批项目过程中由院团委组织学生申报,科研处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同意立项后拔给经费。项目结束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完成好的项目要给予奖励。有价值的项目要给予经费支持他们从事进一步的研究。
第九条 在目前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多渠道、多途径争取项目和经费,把视角转向社会,到工厂、乡镇企业寻找科技服务项目,开展科技咨询与攻关等,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十条 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组织进行家电维修、机械产品设计与维修、包装设计、装璜设计、服装裁剪与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使之既服务社会,又增长知识、锻炼才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一期举办大学生学术科技成果报告会,经常举办“专家科普系列讲座”,组织广大同学进行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中撰写的论文要进行定期交流,并组织推荐予以发表。科研处、团委定期出版“大学生科技论文专辑”等。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指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师予以指导,要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实验场所及经费,帮助指导学生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把大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内容当中,结合各种实验课程、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各个环节组织完成。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把学习和科研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各系 (部)要根据各个年级、各个专业和不同学生的情况安排不同的科研实践任务。本科院(系)(专业)可制定“一年级抓科普、二年级抓小论文、三年级抓小制作、四年级抓发明创造”的学生科技活动目标。
三、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重奖,发给3倍的稿酬,并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加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300元、200元、150元的奖励,并全校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学生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全校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院团委将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情况列为分团委量化考核内容之一。学校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绩列为考核各系(部)教育、教学质量的指标之一。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科研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木棒、铁棍、刀具等利器和其他管制器械,楼道和寝室内严禁存放自行车。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不准存放或使用酒精炉、柴油炉、煤油炉、液化气炉等明火设备以及电炉子、电热器、电吹风、电褥子、电熨斗等电热设备和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豢养宠物。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私拉电源线和安装灯具,严禁私自安装书架、安放影响寝室环境的非公寓设备。
第十六条 公寓内严禁吸烟、使用蜡烛、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带有贵重物品和现金的学生应妥善保管,离开寝室时及时锁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允许私自换锁。
第十八条 公寓内的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就寝、起床,不得晚归寝和夜不归宿。
第十九条 公寓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就寝后洗漱、放录音机、弹琴;严禁喝酒、酗酒、就餐、跳舞、进行球类活动以及妨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视盘及软件等。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经商。不准在寝室内做摆摊设店、招揽生意或上门推销等影响宿舍秩序、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事。
第二十二条 按照寝室卫生检查标准,认真搞好个人、寝室和公共场所的卫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向窗外、门外、楼道、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团纸屑、酒瓶子等垃圾杂物;严禁向水池、下水道乱倒剩菜剩饭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严禁向走廊泼水。
第二十四条 要爱护每个寝室统一配置的书桌、凳子、壁柜、扫除用具等生活备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的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人,负责本寝室的安全保卫、组织纪律、卫生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寝室成员负责维护和保管本寝的公寓设备,如有损坏及时报修,没有报修或保管失职造成损失和故意损坏的,按价或加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公寓内严禁钉钉子、乱写乱画乱贴;严禁私自挪用、拆卸或损坏公寓设备和设施,如:玻璃、窗户、纱窗、门、床、锁头、桌椅等。
第二十七条 增强集体主义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寝室同学互相尊重、团结友爱,积极参与宿舍的各项管理活动,共同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德育课教学改革,使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考评走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的轨道,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德育实践考评的指标体系
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主要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道德修养、劳动卫生、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七个方面进行。
二、考评办法
1、德育实践考评在每学期末举行,由各辅导员具体执行。
2、德育实践考评基本分80分,根据考评内容加分或减分。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3、考评结果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德育实践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提高德育实践考评成绩的客观性、真实性。
4、德育实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5、累计两次德育实践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6、德育实践考评成绩计入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当中。
三、考评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基本分16分)
积极要求上进,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予以鼓励,凡已入党并模范遵守党章的同学加2分,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力求上进的同学加1分。
(二)学习态度(基本分8分)
1、学习态度认真,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没有迟到、旷课、早退和补考现象的加2分。
2、正常上课,缺勤1次或迟到、早退3次扣1分,补考1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组织纪律(基本分16分)
1、本学期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的,奖4分。
2、学校系部或班级组织的会议、组织生活等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每次扣1分;不服从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安排,与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次;凡违反校规校纪,被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根据下列标准扣分,多次受处分的,处罚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类别 通 报
批 评 警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校级 4 6 10 14 20
院(系)级 2 4 6
(四)道德修养(基本分12分)
1、团结友爱,对人礼让,助人为乐。学雷锋做好事的视情况加3~5分。
2、不讲礼貌,与同学或其他人吵闹、打架,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但未达到通报批评规定的每次扣1分。
(五)劳动卫生(基本分10分)
1、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无缺勤现象,奖3分;获校级文明寝室表彰的同学每人加1分/次。
2、公益劳动出勤记录每少1次扣2分,参加了公益劳动但劳动消极,应付了事的,视情况扣1~2分;个人卫生极差的同学,视情况扣2~3分。
(六)社会实践(基本分6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被报刊采用的,院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6分。从不参加社会实践的不得基础分。
(七)文体活动(基本分12分)
1、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早锻炼及课外活动合格率达100%的,加2分;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并获奖的同学,加3分。
2、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早锻炼次数每缺1次扣1分;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各方面来指导和规范大学生的言行并给予定量考核,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分德育、智育、体育三个方面进行,各项满分各为100分。德、智、体的评分在总体系中分别占20%、70%、10%的比例。
二、测评办法
(一)测评时间
每学期测评一次,安排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每学年第二学期测评完后,同时计算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测评结果一式两份,一份交院(系)存档,一份送交学生工作处。
(二)测评步骤及方式
1、以班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及两名经过选举的同学组成。
2、评分之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测评办法,统一思想,完整理解和掌握各测评方法和步骤。
3、测评方法
智育测评的各科成绩由学习委员提供。
体育测评的成绩由学习委员或体育委员提供。
德育测评成绩参照德育实践考评成绩。
4、测评统计
测评统计工作由测评组组长负责,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与本人见面。如出现较大分歧,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直至学生工作处裁决。测评小组成员如有作弊行为,则取消其测评小组成员资格,并扣减其德育分5-10分;情况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测评的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德育测评,具体办法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暂行办法》执行。
(二)智育测评
1、智育测评的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
(1)智育测评主要根据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的考试、考查成绩(体育课除外)进行。
学习成绩测评得分m计算方法如下:
m=(科目1成绩+科目2成绩+…+科目n成绩)/科目数n
考查课成绩如用五级计分制,则换算成百分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2)自学选修课,一门课程全部学完,成绩合格,可加1分。
2、智育奖励的评定
(1)学生在各类学习竞赛和创造发明、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按下表所列分值加分。
(2)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视级别分别加分,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4分。
3、智育测评成绩计算
智育总分=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自增选修得分+智育奖励分
项目
级别 分数 各类学习竞赛优胜奖励 创造发明、科学研究奖励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级 8 6 4 8 6 4
省 级 4 3 2 4 3 2
校市级 2 1.5 1
院(系)级 0.5
(三)体育测评
1、体育测评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开设体育课的以考试成绩计算,未开设体育课的以达标成绩计算)。
2、体育奖罚分的评定
(1)体育比赛奖励分:
名 次
级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省部级 6 5 4 3 2
市 级 5 4 3 2 1
校 级 3 2.5 2 1.5 1
院(系)级 1 0.5 0.5
在体育集体比赛项目中,要区分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得分减半。如在运动会中取得多项名次,先取最高奖励分,其余名次按20%折合奖励;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上获奖,则取最高分奖励。
(2)学生每学期早操旷勤超过10%的或因事、病假缺勤1/3的,该项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最高记为79分(每学期出操按70天计算)。
(3)体育测评成绩的计算
体育总分=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奖励分-处罚分
四、综合评定
(一)综合奖罚分
综合奖罚分是每个学期综合评分后,各班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特殊表现,可以视情况给予1-3分的奖罚分。
(二)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的评定
1、学期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70%+体育测评成绩×10%+综合奖罚分。
2、学年综合测评分=(上学期综合测评总分+下学期综合测评总分)/2。
3、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分=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学年数。
4、对于留(降)级学生 (休学除外)计算在校学习期间总评成绩时,延长学习的学期综合成绩累计计算。
五、考评的组织及要求
1、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各班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内进行,第三周院(系)考评小组审定。
2、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以院(系)为单位。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教师、学生干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本院(系)考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及审定工作,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的实施工作。
3、辅导员平时工作中要组织班委和团支部收集、记录有关第一手材料;院(系)各教育和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操行表现考核情况要及时存档,学期末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做到全面掌握学生情况,使考评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4、严格考评程序。学生做好学期自我总结,发挥好团干部作用,辅导员注意把好关;经审定后,辅导员负责填写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量化考核表》交院(系)保管;学生毕业时将此表加盖院(系)公章后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六、其它
1、德、智、体测评各项得分超过满分的按满分计算。
2、德、智、体综合测评是衡量学生表现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团干部)等评优的主要依据。
3、在毕业推荐表中,将注明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就业。
4、德智体综合测评总平均分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结业生处理。
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良好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教计字[2000]84号文件《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4.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校风学风、校院(系)文化建设与体育活动。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学年内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因成绩不合格而留、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4)学年内未予注册者。
三、评定等级和比例
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10%评定,奖金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20%评定,奖金标准为800元/生/学年。
四、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德育考评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德育考评参见学生手册《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办法》)
2.智育方面:学年内各门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优异,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应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中以上。
计算平均成绩时,考查课成绩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不及格按0分计算。
3.体育方面:学年内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出勤率达到应出勤率的90%以上。
五、评定原则和办法
1.各院(系)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按评定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
2.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院(系)的评定工作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3.评定奖学金要以专业为单位,按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先后上报(按比例)。如学习成绩相同,则对获省(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创作校级以上奖励、担任校(院、系、班级)学生干部或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优先考虑。
4.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奖学金登记表,院(系)严格审核、公示后,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向全校张榜公布。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对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帐户。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自动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08年11月10日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具体组织结构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各院(系)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参评人数不得超过各院(系)在籍学生人数的20%。每年9月底前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一年级可顺延到10月底)。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因家庭经济困难对学习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1、 特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主要包括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 贫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5%;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较少,有一定数额债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新生开学前学生工作处会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汇同录取通知书寄往新生手中,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年级学生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索要此表以备重新评议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学生工作处会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这两项表格,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并附有县级以上特困生证明,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根据第六条,以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院(系)为单位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质疑,学生工作处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应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 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 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 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6、 有吸烟、酗酒、经常上网、旷课以及有奢侈浪费行为者。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将检查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审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情况以及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反馈情况等。
关于收缴学杂费的暂行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2000]68号文件精神要求,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学应当按时交纳学杂费;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自强成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关于交纳学杂费
1、新生入学应按照学校规定交费后方予办理入学手续。自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未交学杂费者,按不报到处理。
2、自入学第二学年起,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交齐所有费用,逾期未交者,每日要交付滞纳金。未能按期交齐学杂费的学生,不准参加期末考试,本学期不予注册。
3、应届毕业生欠学费者不予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不向教育部申报毕业证书号码,待交齐学杂费后补办手续。
二、关于特困生
1、学生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范围
对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中一些对交纳全部学杂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免、减、贷、缓交学杂费。
2、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困难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能够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有创新精神,成绩良好。
(3)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各项竞赛活动获奖者优先考虑。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科技文化活动,成绩突出。
(5)平时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挥霍浪费等不良习气,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免、减、贷、缓交学杂费的报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要求免、减、贷、缓交学杂费时,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乡镇以上)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及特困证明,经辅导员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院(系)总支副书记根据本院(系)指标和审批条件提出初步意见,由院(系)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张榜公布,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特困生登记表、申请表,并由所在院(系)形成综合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呈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免、减范围控制在学校学生人数的1.5%。
4、特困生比例
特困生应严格界定,一般不得超过在籍学生数的10%。享受免、减、贷、缓待遇的学生,按照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减、贷、缓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余额,否则,不予办理免、减、缓(缓交期为一年)手续。
三、关于学杂费滞纳金的收取和助学金的停发与恢复
1、滞纳金的收取。对于欠费的学生,计财处对其所欠金额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寒暑假除外),日息0.5‰,界定为10%以内的特困生不收取滞纳金。
2、助学金的停发与恢复
(1)争取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自贷款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欠学费全部交齐的,从交齐费用的下月起恢复助学金,并补发其本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对以前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不含10%以内的特困生)。
(2)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特困生,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规定执行,自奖学金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欠学费全部交齐,从交齐费用的下月起恢复助学金,并补发其本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对以前学年所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不含10%以内的特困生)。
(3)对享受免、减、贷、缓的特困生,待交齐学费后,恢复并补发其停发的助学金。
四、享受免、减、贷、缓学杂费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违纪行为者,除全额补交免、减的费用外,并视情节及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抵触之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休学除外),应将学生证、校徽交还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如发现有转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有遗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由辅导员签字,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补办。补办学生证和校徽须交成本费,如有遗失不报,被坏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四、按铁路部门规定,学生回家坐火车可凭学生证购买半票。如家庭住址变更,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生活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除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一年。
五、丢失的学生证、校徽重新找到时,应立即交回学生工作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如有违犯,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校徽来院作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关于早操活动的规定
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加强大学生养成教育和自我管理,提高锻炼身体的意识,完善早操管理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1、全校学生必须积极参加早操锻炼活动,该项出勤结果将与学生体育课成绩,奖学金评定及各项评优活动挂勾。
2、班级学生的出操率作为精神文明评比和优秀辅导员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生出操要注意安全,各院(系)辅导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4、早操实行投卡制。学生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冬、夏季作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投卡。
5、出操地点由院学生会体育部指定,未经允许,各院(系)不得擅自改变地点,以便院学生会体育部检查。
6、凡在校住宿的学生一律出操,取消任何形式的免操。
7、除学校有大型活动或统一安排外,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停操,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停操的,由各院(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操。
8、如果因天气原因不适合出操时,将由院学生会体育部通知各院(系)停操,否则一律出操。
9、学生无故旷操的给予通报批评;代投卡或在卡袋内提前滞留早操卡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学生一个月累计旷操超过4次少于8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8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院(系)学生干部及负责早操管理的同学必须以身作则,如发现此部分学生违纪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12、学生因故不能出操的需持院(系)加盖公章的假条,于当日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逾期将视为旷操;因病不能出操的必须持卫生所证明,于每月11日前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
13、早操卡丢失的同学必须持有效证件(带照片的证件),到院体育部早操执勤人员处签到(连续三天签到的视为一次旷操),否则视为旷操。
14、学生每学期早操旷勤超过10%的或因事、病假缺勤1/3的,该项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最高记为79分(每学期出操按70天计算),取消参加该学年任何评优活动资格。
15、各院(系)负责早操的学生干部必须按时到岗,卡袋迟到的院(系)每次将给所在院(系)的出操率减少0.1%。
16、早操卡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贴本人照片,标明班级、学号)其它一律无效。投医疗证、借书卡等证件一律没收,并视为旷操。
17、任何人不得干预院学生会体育部的早操检查工作,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8、此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院(系)要传达到每个班级。
学生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项目
上课,上实验课,教育实习,自习,生产劳动,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等,均实行学生纪律考勤,凡未经请假者,一律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二条 考勤办法
(一)班长要坚持点名制。每天早晚点名,认真填写点名册。将病、事假和无故旷课的节数、天数分别记入点名册。每月末报各院(系)办公室。各院(系)办公室每月汇总公布,并于每月3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准备、及时地掌握学生出缺勤情况。
(二)学生自习必须在规定的教室、阅览室和其他学习场所进行,不准在作息时间内擅自离校或做其他活动。
(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除节假日外),家在本市的学生周五下午不准提前离校,周日晚自习前一律返校。
第三条 请假制度
(一) 凡因故不能上课、实习、自习、军训、参加政治活动和生产劳动者,必须请假。
(二) 请病假,应持本院卫生所或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请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字批准。期满应按时消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经各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三) 批准权限
1、 自习时间请假由班长批准。
2、 请假二日,由辅导员批准。
3、 请假三—四日,由院(系)学生领导批准。
4、 请假七日以上,一般情况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旷课、缺课处理意见
(一) 在打预备铃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在教师讲课未结束前未经允许退出教室为早退。迟到和早退累计五次者,以旷课一节论,打上课铃后十五分钟进教室者以旷课一节论。
(二) 上体育课时,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以旷课论,一学期请假,缺课节数超过整个学期上课节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 自习时间擅自离校按旷课一节论。
(四) 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各院(系)对此应加强教育。经过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应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1-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26-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勤情况与评定奖学金挂钩。具体规定见《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院(系)、班要建立请假批条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管理、协调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学生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地从事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经营性科技开发服务和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各院(系)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要有一名院(系)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具体办事人员,以便经常保持联系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的处理等有关内容,处理好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关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经过院(系)同意,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前应经过短期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交待需要从事工种的内容、要求、工作时间、纪律、酬金、劳动条件、安全措施等,并在工作中固定专人考勤、考核,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并报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各院(系)应重点组织和推荐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确定、审核,酬金的支付和发放手续等有关事项,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 (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相对固定的工种,勤工助学告一段落或合同协议结束后,学生本人要进行小结,用工部门要作出鉴定,送学生所在院(系)保存,以后由院(系)送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办要紧密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勤工助学不但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要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思想认识,使他们健康成长,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 [1993]62号、[1994]35号文件精神,学校已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加强基金的管理,特拟订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基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拨给的启动经费和学校划拨的基金两部分组成。
二、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
三、勤工助学基金,单列户头,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四、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个别经费困难的部门。一般由用工部门支付2/3,勤工助学支付1/3。但事先必须经过勤工助学办同意,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由有关聘用单位支付。
五、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原则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体现资助的原则”精神,按工作时间的长短及工作量的大小、强度等确定。
六、勤工助学经费,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超出规定的,应先由勤工助学办写报告提出意见,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必要时还应提到有关会议讨论,集体决定。
七、勤工助学酬金在工作考核合格后发放。工作时间较长的,一个月发放一次。发放酬金前,用工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并书面通知勤工助学办,同时将应付的酬金转到勤工助学办帐下,由勤工助学办统一造册,并从财务处统一领取,下发到本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酬金发放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特困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困难补助制度,做好学生困难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给予关心照顾,及时解决他们生活和学习上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准和学业的完成,使他们能够在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现制定《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本、专科学生及并轨后的学生。
2、学生在校的月收入 (含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长春市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其中包括:
1) 单亲家庭、孤儿,生活特别困难者。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审批办法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写申请报告,如实填写《家庭生活情况调查表》,并将两份材料上交所在院(系)。
2、学生所在班级如实填写《特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表》并上交所在院(系)。
3、各院(系)对以上申请报告和“两表”审核后签署意见,上交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特困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困难补助给予批准、发放。
5、特困生名单每学年审定一次,如需变动由各院(系)于每学年初将变动名单和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1、为特困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发放相应补助金额。
2、每月向特困生发放补助金,本人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另一份上交财务处。
四、各院(系)对于特困生的评审及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五、对申请和享受困难补助学生的具体要求
1、申请并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若瞒报家庭收入,虚报赡养人口,弄虚做假者,一经发现则终止其困难补助,并限期还清已享受的困难补助,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2、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生活应当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困难补助。
3、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校期间若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将终止发放困难补助;对于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或终止。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学生工作处。
大学生安全须知及外出活动规定
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校园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的治安紧密相连,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学校内也有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盗窃案件、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等时有发生。因此,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证他们安全顺利地完成学业,事关社会的稳定。本着对社会、家庭、学生本人负责的原则,现将一些安全知识介绍如下:
1、注意钱、物的保管,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
2、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要借给外人,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3、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和与学习无关的用电设备,以免引起火灾。
4、一旦宿舍被盗,不要忙于翻动,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报告。
5、一旦宿舍发生火灾,先设法离开火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扑救,减少损失。
6、不能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不能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
7、谨防上当受骗,不要会见网友,把不认识的人领入学校或宿舍,更不要轻易将钱物借给这些人,若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处反映。
8、不要购买没有发票和来历不明的物品,特别是无行车牌照的自行车。
9、自行车停放于保管站内。不要乱停乱放,以免遗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影响学习和生活。
10、外出上街最好结伴而行。要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事故,要避免和社会青年发生冲突。携带钱、物上街,要谨防扒手。
11、同学外出旅游,不论时间长短和人数多少,必须事先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外出活动超过三天的,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12、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13、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注意安全,不得到水情不明的地方游泳,不得在林区用火,严格遵守所在地的规定。
14、校园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保卫处报警,或直接向值班老师报告,并积极协助抓获犯罪分子。
15、外出遇到斗殴或聚众滋事不要围观,以免被介入。
16、假期乘车要注意安全,重要证件要随身携带,物品、现金等要妥善保管。
17、不要参加老乡会、网友会,和其他非法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以免落入圈套。
18、毕业生就业时要时刻保持与就业中心的联系,不许一个人到用人单位或私下与用人单位会面。
19、禁止买卖和吸食毒品,不准购买、传播淫秽物品。
学生借阅图书规定
一、入馆须知
1、必须严格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犯。
2、要讲文明,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入馆。
3、保持肃静、不喧哗嘻闹,走路脚步要放轻。
4、保持馆内外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室内不许吸烟、不许吃零食等。
5、要爱护公物,注意节约水电;对书刊和报纸不得乱画、批注和裁撕页,违者照章论处。
6、不准偷窃图书,违者通报全校,并依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借阅制度
1、新生入学每人发给借书卡1张,借期为一个月,超期罚款,每册每过一天罚款1角钱。
2、本馆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每张卡每次只借一册、不准用他人借书卡借书(借书要核查学生证)。
3、应妥善保管好借书卡,丢失借书卡,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
4、毕业、退学、休学离校前应到图书馆清还图书,并缴回借书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借出的图书有遗失、破损、撕面等现象,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赔款;遗失图书一般应按原价的3倍赔款。
三、学生辅助书库借阅办法:
1、 辅助书库图书实行计算机院(系)统借阅,借阅制度和主要书库一样。
2、 借期为一周,如逾期不还,每超过一天罚款1角钱。
3、 不得将书包、提袋、书籍等物品带入辅修书库。
学生阅览室规则
第一条 本院学生进入阅览室时要佩带校徽或出示证件。
第二条 借阅参考书时,拿身份证或学生证借阅。
第三条 借阅期刊时,要通过管理人员押证借阅。
第四条 借阅的参考书、期刊,借阅后要及时还回,不得带出。
第五条 保持肃静、整洁。禁止喧哗、谈笑、吸烟。对举止不文明者或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驱逐室外。
第六条 读者必须爱护期刊,不得涂改、撕毁、损坏、如有污损,除严肃批评教育外,要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七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违者令其打扫并罚款。
第八条 读者应协助本室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室内设备不得任意携带出室外。要节约用电,做到人离灯灭。开窗要挂好窗钩。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关于学生食堂的就餐要求
对食堂的要求
1、食堂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开饭,不得延后开饭和提前关门,在规定开饭时间内,食堂要保证学生能够吃上热饭热菜。
2、全体工作人员要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饭菜质量,保证学生吃饱吃好,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食堂应虚心接受学生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食堂要保证做到,否则学生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或饮食中心领导反映,学校将根据情节对食堂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食堂就餐,不得随意提前,不准在食堂内敲击盆、碗、起哄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开饭,需经有关部门与食堂提前联系。否则食堂不予接待。
2、开饭前到食堂准备就餐的学生要自觉排队,开饭时按顺序买饭,不得夹楔,严禁在食堂吵闹或打架。
3、要做到文明就餐,尊重炊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说话要有礼貌,不浪费粮食。
4、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倒脏物,损坏食堂一切物品须照价赔偿。不得私自将餐具带出食堂。
5、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和建议时可主动向伙委会或食堂管理员提出,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以上五项,要求学生自觉遵守,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学生工作处、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教室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保持学生有一个舒适、优雅、文明的上课环境,特制定本规则,望学生、听课人员及授课教师自觉遵守。
一、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值日生认真负责,每班教室设有卫生角一个。
二、爱护国家财物,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教室内配备的课桌和设备不准搬出。损坏门窗、私自拆取照明和电器设备者,按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
三、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应随手关灯。
四、各班教室应布置大方得体,优雅文明,定期出板报和各类园地、墙报、班团组织表及其他有关表格,各种院、院(系)、班制度、通知等应工整地贴在适当位置。
五、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就位坐好,教师进入教室后致敬,教师还礼后坐下。
六、教师、学生出入教室必须仪表整洁,不准只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大课堂。
七、上课和上自习时要遵守教室秩序,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
八、进入教室的教师及学生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吃零食。
九、公共教室不经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开会、娱乐或讲课等。
十、除节假日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外,任何人不准在教室放录音机、电视机、跳舞、排练节目等。
十一、此规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本、专科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
毕业鉴定是毕业生本人,尤其是学校各级组织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遵守校纪校规、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继续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的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的主要内容
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 (包括政治态度、学习目的、道德品质、遵守纪律、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社会工作、劳动及体育锻炼等)诸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鉴定要联系本人实际,着重总结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政治理论课、政治学习的态度及效果;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关院(系)的态度及表现;参与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的态度及表现等。
(二)学习目地、学习态度及学习成绩和效果;自学能力、科研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成果等。
(三)平时锻炼、上早操和上体育课的态度、成绩及表现、健康状况。
(四)遵守国家法令、校规校纪及文明礼貌、道德品质、团结互助等方面的情况及表现。
(五)在校期间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对处分的认识、态度。
二、鉴定的方法、步骤
(一)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和毕业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做好鉴定动员。
(二)毕业生按鉴定的要求全面总结,写出书面自我鉴定,经小组会评议后,根据填表要求,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栏内。小组长负责在个人鉴定的基础上拟出小组意见;由辅导员负责召集班委、学生党、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共同研究,写出班组鉴定初稿,经征求指导教师或主要教师意见后,由院、院(系)同意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班组鉴定表内,再由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签名。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或班组鉴定要求重做。
(三)在班组鉴定的基础上,院、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负责代表学校拟定毕业生鉴定意见,填写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校组织意见”栏内(院、系不盖公章),报送学校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学校、导师对毕业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对其工作的建议”栏,由导师拟稿,征求院系(所)领导及班主任意见,再填入表内,并由院系(所)负责人签名,盖上院、系(所)行政公盖。
三、几点要求
(一)毕业鉴定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以对毕业生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按照要求,认真切实做好毕业生的鉴定工作。
(二)毕业生自我鉴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内容具体。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切忌草率从事、弄虚作假。
(三)班级及学校组织的鉴定意见要客观反映毕业生实际,力求做到内容真实、措词准确、褒贬恰当,切忌千篇一律。对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处分后的表现也要予以实事求是的鉴定。
(四)鉴定过程,提倡同学间的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毕业生是否同意班组鉴定,应明确表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和保留。
(五)毕业生主要按照规范要求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院系(所)务必按期审核上报。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培养具有共产主义理想、高尚的道德品质,学业优良,体魄健壮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和比例
1、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2、依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毕业生人数的3%比例选出,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专业思想牢固。在校期间本科生四次、专科生三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
3、品德良好、思想素质较高,能为人师表。在校期间本科毕业生有两次以上 (含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专科毕业生两次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能正确对待毕业分配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党的教育事业而献身。
三、评选办法
1、各院(系)要按历年综合测评成绩和最后一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按3%比例在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由院(系)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会同辅导员考核、审定后填写 《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送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准。
2、成教生的评选工作由培训中心依此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四、奖励
1、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并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2、对优秀毕业生要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优才优用”的分配原则,在尊重个人志愿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单位;属定向分配的优秀毕业生可不受其定向限制,优先安排工作,自费班的优秀毕业生,学校优先帮助推荐工作单位,力争解决其就业问题。
3、对于成教班的优秀毕业生,要将其先进事迹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宣传表彰。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毕业生离校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地搞好我校毕业生的分配和离校工作,既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又便于在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是毕业生分配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环节。各级领导和分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负责,认真指导精心安排,确保全体毕业生安全、愉快地走上工作岗位。
二、在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各院(系)要组织干部、教师深入到毕业生中去,帮助毕业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可采取轮流值班的办法,安排专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和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四、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中心要负责组织做好对宿舍的检查验收和家俱押金的返还工作,并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验收后收回,重新调整安排。
五、毕业生离校后,一律不准返回学生宿舍住宿。如需要回校住宿者,均按学校规定申报登记,经办理住宿手续后在学校招待所住宿,其住宿费用自理。
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毕业生,离校手续不全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七、毕业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爱护公物,文明离校,对犯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将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处分条例加重处罚。
八、对犯有以下错误行为的毕业生,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记过、取消毕业资格,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酒后伤人者。
2、无理取闹,故意起哄,寻衅闹事者。
3、打砸门窗、家俱、破坏公物(含酒后行为)者,除按本规定处分和扣发家俱押金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4、违反学校规定留住学生宿舍不听劝告者。
九、对被处分的毕业生,其处分材料全部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本人家长以及被分配的接收单位。
十、对在宿舍里发生打砸门窗、家俱等公物行为,如本人不主动承认,同寝室的成员又不检举揭发,互相包庇的,将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十一、对给予扣发毕业证书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的毕业生,凡是已领到毕业证书的,一律给予追回,否则由学校在媒体或网络上声明注销,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并继续追查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毕业生。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范围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处)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与人民武装部全属办公。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素质教育、特困生工作、学生法律援助、学生安全保险以及学生军训工作等,下设思想教育科、学生管理科、军事理论教研室。
一、思想教育科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思想教育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观教育及道德教育。
3、调查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和德育测评。
4、负责学生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济困奖学金的审批、发放。
5、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进行培训、考核。
6、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辅导、疏导等工作。
7、坚持每学期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讲学等活动,并利用演讲、参观、辩论、多媒体等手段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8、安排学生干部假期培训工作。
9、办好《学工简报》,加大学生工作宣传力度。
10、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管理科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院(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堂、宿舍、教室的有关管理工作。
3、与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一道深入课堂、食堂、宿舍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完成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5、负责组织评选及表彰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级。
6、负责监督检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7、负责对新生入学进行注册、登记,在校生交费后的学生证注册及相关管理。
8、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邮寄工作。
9、同军体教育研室协作做好新生入学的军训和成绩考核。
10、负责假期学生的订票工作。
11、特困生工作、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三、军事理论教研室职责
1、 负责新生入学军训的组织和军事理论课的安排。
2、 负责本科生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3、 负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军事体育运动、活动的开展。
4、 负责军民共建工作。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应当提高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综合素质,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等自身建设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准则。
第二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掌握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基本知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热爱学生及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富有朝气和强烈的进取创新意识。能够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团结同志。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适应本职工作的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六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八条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九条 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条 经常深入课堂、自习室、食堂和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情况,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及行为指导,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一条 做好特困生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做好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和配备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教育活动。做好非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及时将优秀的学生推荐到党组织来。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校规、校纪,生活作风严谨、正派。
第十四条 明确并履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责任、义务,认真遵守《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细则》,服从学校组织安排,不能随意调动或被借用工作,如有特需变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讨论协商允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十六条 在学生入党、评比、奖惩、学生分配等工作中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严禁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不得私自占用公款、占用学生奖学金等。办理学生的奖学金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和有关规定,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不得拖延。严肃对待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每学期经费的使用要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帐目要明确健全。
第十八条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旷勤。当日值班人有事,要有其他人顶岗,不得空岗。
第十九条 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学习制度,坚持经常地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及业务知识,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条 建立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档案,制定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学生工作部、各院(系)共同负责对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与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政治辅导员量化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增强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激发广大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工作成绩,特别制定本办法。基础分80分,每学期按15周计算。
1、每学年至少公开发表与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一篇。每篇文章加2分。
2、学生隔周一次政治学习,以班级团支部记录和辅导员工作日记为参考,缺一次减1分,对于每学期都始终坚持学习的班级,给辅导员加2分。
3、学生违纪情况,记过以上(含记过)每人次给辅导员减2分,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给辅导员减1分。
4、学生考试不及格,每5人次减1分。
5、早操合格率达85%的班级给辅导员加1分,达不到的每班次减1分。
6、每学期辅导员给所带学生讲评不少于5次(含5次),并及时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学生工作处不定期检查,按各院(系)辅导员实际讲评的质量和次数记分(5—10分)。
7、教室、宿舍等其他方面参考达标评比细则。
8、年终每个班级抽调5名同学对辅导员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对辅导员深入宿舍、教室情况,与学生谈心情况,处理学生突发事件情况等)。
9、辅导员经常到所带班级听课,每周不少于2学时,以听课记录为准。
10、优秀辅导员评比以此考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11、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关于辅导员听课制度的规定
为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强化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拓展辅导员的服务领域和工作内容,以便及时了解所带班级的学风情况,经学校研究,建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听课,可到学校各院(系)部选择几门课,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按15周计算。
2、听课要有记录,听课内容不限。
3、学校将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听课作为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4、学校教师要积极支持辅导员到学生班级听课,尤其是各院(系)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听课工作,为辅导员听课创造宽松的条件。
5、辅导员听课后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同时,也有责任将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
6、辅导员听课手册应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每次听课后要有任课教师和上课班级两名以上同学签字,如发现作弊者,取消当年一切评优推荐资格。
7、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协商组织解决。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军训条令
为规范学生军训,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令。适用于军训期间军训团全体成员。
第一章 内务条令
一、各级职责
第一条 军训团团长职责:团长负责全团的军事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1、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教学大纲,适时提出军训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2、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训任务的完成。
3、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第二条 军训团政治委员职责:政治委员和团长共同负责全团工作, 分工负责军训团的政治工作及同其它部门的关系协调。
第三条 副团长职责:协助团长工作,分工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 副政委职责:副政委协助政委工作,分工负责宣传工作。
第五条 营长职责:
1、营长负责全营的工作,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2、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训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第六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营的宣传鼓动和思想工作。
第七条 连长职责:
1、连长对全连工作负责。熟悉全连情况,计划安排军事训练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2、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预防各种事故。
第八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负责全连的宣传鼓动和思想工作。
第九条 班长职责:
1、班长对全班工作负责,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作风。
2、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副班长职责:协助班长工作,主管全班内务卫生。
二、 礼节
第十一条 学员礼节:
1、进见或遇见教官时应当敬礼,教官应当还礼。
2、在室内,教官或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军容风纪
第十二条 着装:军训学员必须按规定着学校统一的训练服装和鞋子,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领花,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保持军容严整。
第十三条 仪容:头发要整洁,不得留怪异发型,男学员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学员长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只准佩戴院徽,不准佩戴其他徽章。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十四条 称呼:学员对教官一律称教官或职务,听到教官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教官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十五条 举止 :军训学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不准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不准组织舞会,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 作息
第十六条 一日时间分配(见作息时间表)。
第十七条 一日生活:
1、起床: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参训人员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早操:早操以团为单位组织,时间通常为二十分钟,除伤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单位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带到团集合场,而后组织出操,早操主要进行队列训练,也可安排体能训练。
3、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4、早检查: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以连为单位列队进行,由连长实施,发现问题令其纠正。
5、就餐(早、中、晚餐):按规定时间就餐,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6、操课: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按时带到课堂或训练场,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纪律,严防事故。课间休息通常每小时内休息十分钟,可适当安排课间活动。操课结束后,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要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7、午休: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准离开校区。
8、晚点名: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在室外列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内容包括:清点人数、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由连长一人实施。
9、就寝:听到就寝信号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五、日常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例会。
1、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在星期日晚连务会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小结一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2、连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连长主持,在星期日晚营办公会后进行,班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连队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营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由营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营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军训营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连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4、团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团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连长以上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分析军训团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营、连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第十九条 请假销假: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又不能安排补修的学生,必须有院卫生所的证明或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审核,报军训办公室批准方可免训。
第二十条 卫生
1、个人和环境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寝室要设卫生值日员,寝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污迹,无积尘。寝室外环境卫生要划区分工负责,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阶段组织卫生检查。
2、内务设置: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用具的摆放要统一。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六、 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各级军事和政治主官承担本单位安全责任,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2、严格执行条令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
七、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二条 军旗的使用: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主要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之先头。迎送军旗时,军人应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二十三条 军徽的使用:军徽是军队的象征。军人必须很好爱护军徽,不得玷污和损坏。军徽用于臂章、奖状、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时,应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于军徽庄严的场合或装饰品上。
第二十四条 军歌的奏唱:军歌可于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部队升军旗、检阅、队列行进和集会等场合奏唱。军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等场合奏唱,集会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第二章 纪律条令
第二十五条 军训纪律的基本内容:
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执行军训团的命令、条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第二十六条 军训纪律要求每个学员必须做到:
1、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2、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3、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爱护集体荣誉,维护内部团结,积极协助教官做好各项工作。
5、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6、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十七条 违纪行为除扣除军事课相应的分数外按学校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队列条令
一、队列纪律
第二十八条 军人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1、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2、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3、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4、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5、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和日常生活中,在校区内要两人成伍,三人成列,四人以上成队。
二、 队列动作
第二十九条 队列动作由承训部队教官讲解示范。
第四章 考核评比
一、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军事课列为学生必修课,实行百分制考核,军事技能课和军事理论课成绩各占50%,军事理论课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考试,军事技能课在军训结束时统一考试,(考试形式见附表)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成绩总评不及格者和下届新生重修,及格以上等次记2学分。
二 、评比
第三十一条 评比项目:
1、先进营
2、先进连
3、先进班
4、优秀教官
5、优秀政工干部
6、优秀军训生
第三十二条 评比条件:
1、先进单位:(1)军事训练好;(2)作风纪律好;(3)内务卫生好;(4)文体娱乐好;(5)各类值勤好;(6)安全无事故。
2、优秀个人:(1)军训认识高,积极热情;(2)组织纪律严格;(3)训练意志坚强;(4)文明团结;(5)训练成绩优秀;(6)无任何问题。
第三十三条 评比方法:按照平时训练管理的成绩结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先进营的营长、教导员,先进连的连长、指导员,先进班的班长、既为先进个人 。
第三十四条 奖励
1、院通报表彰。
2、发荣誉证书、奖状。
附:1、作息时间表。
2、考核成绩单。
军训作息时间表
附1:
起 床 5:50
早 操 6:00—6:30
洗漱整理卫生 6:30—7:00
早 餐 7:00—7:30
操 课 7:30—11:00
午 休 11:00—14:00
操 课 14:00—17:00
晚 餐 17:00—18:00
晚 训 18:00—20:00
就 寝 21:50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军事课成绩单
附2:
部门: 连队: 班级: 姓名:
考核项目 各项
分数 考核标准 所得
成绩
军
事
技
能 单个军人队列动作:立正、稍息、三种步法、敬礼、报告词 10 姿态端正,动作标准得8-10分,动作基本规范得5-7分,动作不成形得0-4分。
军体拳:军体拳第一套连惯动作 5 动作标准流畅得5分,动作基本规范得3-4分,动作不规范或完不成动作得0-2分。
队列行进与停止:连队列行进间三种步法互换、队列歌曲和番号 5 动作标准流畅得4-5分,动作基本规范得3分,动作不规范或完不成动作得2分,集体成绩既为个人成绩
行军拉练 5 完成拉练任务得5分,完不成拉练任务得2分,不参加拉练得0分。
内务条令 20 违反内务条令的各项规定每次扣一分,各级各项检查中一次不合格扣一分,此项不得负分。
纪律条令 5 违反纪律条令规定一次扣5分。
合计 50
军事理论 50 由军事教研室出题考试。
总成绩 100
说明:1..军事技能考核员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
2. 成绩单每名学生一份,登记军事课成绩,涂改无效。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党组)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徵,象征着共青团是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章 团员证颁发
第四条 团的县级 (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市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委员会和独立分团委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1)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2)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3)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业务的干部。
(4)被团的代表大会正式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5)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十条 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 (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分团委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份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六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 (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动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 (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一般存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提干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
第四章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的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所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或分团委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
第二十四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以注册,对其中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给予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二十七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表》。
第六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
第二十九条 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 (市)、县委员会和相当于县级的基层团委授予。
第三十条 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团委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团员奖励标记”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按表彰决定下发。
第七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三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其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表》,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的《团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九章 团员证制作、发行及颁证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订。团员证除统一使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
第三十九条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
第四十条 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订购团员证。
第四十一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交付。
第十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的制作、编号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由省级团委指定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以省级团委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钢印编号排列以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为序,即:省份或系统简称,简称后前两位数为团省委直属团委编号,后两位数或三位数为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厂矿、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委编号。
第四十四条 凡经团员证颁发单位授权办理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可按授权单位钢印编号配制相同的钢印。
第四十五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只能用于颁发团员证,不能作为其他证件、证书的印章。
附 则
第一条 在全国颁发团员证过程中,团员凭团员证或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均为有效。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或武警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为了使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战斗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团组织在高校工作中的任务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其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
2、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局势的工作,教育团员在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中起模范作用。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4、引导广大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5、参加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指导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和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和勤工助 (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6、要围绕上述任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各级团组织的战斗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的素质
加强对团员的政治教育,是提高高校团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教育:
(1)政治方面的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
(2)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团员了解我国的历史特别是近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
(3)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学会用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事物、分析矛盾。
(4)成长道路教育。引导团员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走当代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
(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
(6)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带头又红又专。
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团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调查、座谈与讲座等形式,及时正确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把握引导学生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在向人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教育、提高素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注意在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努力在服务团员、学生的过程中团结教育他们。
要严格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要求团员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规定制度。要以年度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格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以团员证为媒介的团员管理制度。要严格团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团的组织生活要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根据团章、团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团员履行团的义务,发挥先进作用的情况。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三、重视中学共青团工作的基础作用,确保中学向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高校团的工作的基础。加强高校团的建设,要从中学抓起,确保中学为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上级团委要加强对中学生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团章和团中央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规定,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工作。要切实纠正因片面追求升学以致降低团员标准的错误作法,如以学习成绩代替团员标准、毕业班突击发展团员、班主任包办代替团的组织发展等。团的领导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现象切实加以纠正。某些高级中学毕业生中团员比例较高,应认真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对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的团前、团内教育,使他们具备团员的基本素质,树立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可建立学生团校。入团积极分子在入团前,一般应先参加团校的学习。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以上团校学习,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在校期间应在团校接受1-2次专门培训,要加强班级或年级的团支部建设,学校可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团支部的辅导员。团支部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活动,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努力成为班级的核心。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中学团的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中学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中学团的工作,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别配好中学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应的待遇,要保证团支部活动的时间,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要把中学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团的领导机关、高校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设计符合基层实际、能够在基层得到广泛开展的主题活动,为基层组织工作做示范和创造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团内考核评优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院(系)团委 (分团委)建设,选派优秀的党员青年教师担任院(系)团委(分团委)书记,建设好院(系)一级的领导班子,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真正发挥对班级团支部的领导作用。
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班级的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班级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推举德才兼备、有能力、有威信的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举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保留他们的团籍,过双重组织生活。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辅导员、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热心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为团支部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实践经验的优秀知识分子、干部为团支部辅导员或 “青年之友”,定期参加团支部的活动。
要认真加强和改善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团的工作。可从健全基层组织、恢复和建立团的活动制度入手,通过开展适合青年教工和研究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团组织在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团员骨干队伍
高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团员发挥先进性。要着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是合乎党员条件的团员。高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现、培养、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应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要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设一支坚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团委应选派合适的干部,担任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要帮助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要支持学生会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要包办代替和随意干涉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校、院(系)团委 (分团委)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社团和最佳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要关心团员骨干队伍的成长。要通过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建立业余团校、组织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学校应将学生团支部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培训列入经常性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政治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团支部的核心。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视团员骨干的德才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先。要健全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享受同级三好学生的待遇。
六、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是加强高校团的建设的组织保证。要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团干部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精神,勤奋工作、不怕困难的拼搏精神。团干部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努力钻研团的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党员团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党的纪律,增强组织观念。
高校团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团委要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下决心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在校学生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3-5人;2000-4000人的学校,一般为5-7人;4000人至8000人的学校,一般为7-9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院(系)团委(分团委、教工分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1-2人。所需编制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编制中解决。学校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学校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院(系)分团委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团委各部门和院(系)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定级、晋升,学校有关部门应听取学校团委的意见。学校团委书记应是校(院)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员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专职团干部应按有关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兼职团干部用于团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的工作日,其团务工作的时间应按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团的工作的实绩列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重视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团校和教育干部管理学校都应定期举办高校团干部培训班,要选送优秀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硕士学位,还应为他们创造考察、进修或学习的机会,加以重点培养。对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团干部,应在他们离岗前安排一段脱产进修的时间,为他们转做其他工作创造条件。
七、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高校党委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 [1989]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委要有1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行政也应有1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
要把共青团工作纳人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将团的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校、院(系)工作的一项内容。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团干部从事与团组织无关的工作,不得把团的办事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代表学生和青年教工的具体利益,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代表青年利益的民主渠道,使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地反映上来。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各省级团委和中心城市团委要继续把高校团的工作作为全团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抓紧抓好。要把高校团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书记要亲自过问,领导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高校,密切同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员的联系,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团委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党委、行政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每学期 (学年)团的工作计划,召开团委会和团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团内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分团委书记工作例会,讨论、布置和检查团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经常向党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做好“推优”工作。
三、组织对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四、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内“三会二制一课”;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做好团干部的考查和培训工作;做好团员证的管理和团组织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全校团员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团纪教育,检查团纪执行情况,做好团内奖惩工作。
五、抓好团的宣传工作,搞好黑板报、墙报,配合做好 《校园风》、广播站的宣传工作。
六、帮助和指导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管理好各种学生社团,做好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工作和组织工作,开辟第二课堂,活跃课余生活。
七、管理好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关心团员青年的政治权益,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团员青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加以改进。
九、关心团员青年心理健康,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咨询活动。
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其它任务。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先进分团委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团的自身建设
(一)思想建设
1、分团委书记每学期讲团课一次(3分)
2、各理论学习小组(MMD学习小组,“三个代表”研究会,党课学习小组)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二次政治理论学习,有详细的学习记录和学习心得(2分)
3、入党申请书递交比例超过50%(1分)
4、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建立思想分析制度,每学期上交一份有价值的思想状况调查(3分)
5、分团委书记亲自组织并带队参加社会实践(3分)
(二)组织
1、团员发展有计划,发展团员数占计划发展数100%(1分)
2、团费收缴上交及时(3分)
3、 所辖支部获得市级优秀团支部(1分),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4、单位受校纪、团纪处分的人数为零(3分)
5、推优入党名单上交及时(2分),对推优入党对象审评严格(5分)
6、积极向院级学生组织输送优秀学生干部(5分)
7、认真做好本单位团员、党员统计工作并上报及时(3分)
8、团干部、学生干部无故缺席会议(每次扣1分),迟到(每次扣0.5分)
9、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100%(3分)
10、本单位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工作手册》填写及时准确(7分)
(三)作风建设
1、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2分)
2、积极发挥团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经常深入到同学中有问题及时处理(1分)
3、分团委书记参加每项重大活动的策划、指导,出席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和比赛(7分)
4、分团委有很强的战斗力,能及时完成院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7分)
5、团干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2分)
二、团的活动
(一)宣传阵地建设活动
1、团的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每次加3分),在《校园风》等院级报刊上专题报道(每次加1分)
2、积极向《校园风》杂志投稿,按投稿率和采稿率排名加分(最高7分)
(二)文体活动
1、分团委每学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本单位的文体竞赛活动(3分)
2、能够积极参加全校性文体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5分)
3、本院(系)学生参加大学生艺术团等院级团体并表现良好,(每10%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4、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并在市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奖(分值按获奖等次加3、2、1.5分,按参赛级别加倍)
(三)学术科研活动
1、本院(系)学术类社团定期开展活动,活动卓有成效(2分)
2、公开发表学术科研成果(每1%加1分,最高不超5分)
3、在“挑战杯”等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按获奖等级加3、2、1.5分,按参赛级别加倍)
4、在“希望杯”创新、创业工程中,获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各加3分),希望之星(按获奖等级加3、2、1、0.5分)
(四)社会实践活动
1、成立志愿者小分队(5分)有具体服务项目(3分)
2、有中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院团委随队参加)(每队2分)
3、荣获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分),优秀小分队(每队2分),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人1分),社会实践报告(一等奖每篇1分,二等奖每篇0.5分,三等奖每篇0.3分,优秀奖每篇0.1分)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4、按时上交社会实践活动计划、总结、资信证书,实践报告及评比结果(3分),并根据资信证书的上交率和合格率(最高5分),评定社会实践实施情况
5、积极开辟社会实践基地,并运行良好(5分)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5分)
(五)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每次扣3分)
(六)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并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团组织发起的各项活动(每项加3分)
三、本“实施细则”由院团委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分团委对所属支部的考核可参照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3月实施。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分团委工作职责
一、分团委是团的基层组织,在党总支(支部)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工作,分团委是系(部)级团组织的核心,在系(部)级团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根据党委中心工作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培养 “四有”新人的目标,结合青年特点,以学习为中心,全面开展团的工作。
三、规划、组织本单位团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分团委委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例会,讨论布置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
四、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团组织指示和决定,充分发挥团组织突击队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团内“三会二制一课”(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团员大会;团员证制度、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制度;团课),完善以岗位职责为内容的团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团员证的管理、发展新团员、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团费的收缴、违纪团员的教育、处理、团的工作情况统计等工作事项,做好分团委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代表青年利益,调查研究青年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等内容的学生课余活动,丰富和活跃学生业余生活,促进健康、文明的系风和校风的形成。
九、指导和帮助院(系)学生会、学生社团依照各自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工作。配合院(系)党总支和院(系)行政部门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团支部工作职责
一、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团的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三至五人,支部委员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
三、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知识分子成长道路的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学雷锋树新风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结合专业性,围绕培养“四有”人才这个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有教育意义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做好发展新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离团手续、违纪团员处理、表彰先进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工作。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活动制度,每两周进行一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至少如开两次团员大会,每学期一次民主生活会,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八、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争当优秀团员”、“争创先进团支部”和“创三好”、“建设先进班集体”活动,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班风,形成一个良好的集体风气,为团员青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铺路搭桥。
班级团支部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与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基础。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的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团的支部建设,活跃基层生活,使班级团支部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以及团中央、团省委和团市委有关团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团支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艰苦奋斗和团员意识等教育。
第四条 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团支部大会,指导团小组开好团小组会,上好团课。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团员青年执行团章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
第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教育团员学习党的基础知识,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发展新团员,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证年度注册,表扬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七条 与班委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教育团员明确学习目的,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
第八条 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三、团支部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团支部大会每学期不少于二次,支委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团小组会每学期一至二次,团课每学期至少一次。支部组织活动一般为每两周一次,要求每个团员按时参加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纪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实施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十条 工作档案制度。团支部的工作档案主要是《团支部工作手册》,包括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好人好事登记、团员和青年花名册等。
第十一条 团费收缴制度。团员应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支部缴纳团费一次。团支部组织委员收到团费后,应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上登记并签注日期。团支部应将团费按月上交分团委。团支部应教育团员按期缴纳团费,逾期不交者,应予以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按自动脱团处理。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第十二条 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团籍注册制度。根据团委、分团委的要求,组织团员参加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活动。做好年中和年终团员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团内奖惩制度。根据奖惩工作条例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组织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和共青团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团支部可进行口头表扬和记好人好事簿的奖励。根据团员违纪或所犯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团支部可进行小组批评、支部大会批评,对给予团员警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团支部工作应按学期制定计划、学期结束前应有总结。团支部的计划与总结应书面上报分团委,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团的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新团员制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培养考察 (一般不少于半年);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意见;分团委审核;团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分团委和院团委审批;入团宣誓;颁发团员证。
第十六条 团支部改选制度。团的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3到5人。改选程序为:团支部就改选工作安排和选举办法报分团委批准;召开团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工作,投票民主选举;当选的支部委员协商分工;报分团委批准。团支部改选一般一学年一次。
第十七条 保留团籍制度。团员和仍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同意后,参加团组织的生活和活动。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入团员数内。
第十八条 “推优”制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经评议提出推荐对象;支部考察填写“推优”登记表;分团委审定;院团委审核。
四、团支部委员分工
第十九条 要推举政治觉悟高、学习成绩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团员担任团支部的领导工作,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荐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 团支部书记主要工作:
1、负责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
2、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3、贯彻、检查和督促上级指示和支部大会决议的执行。
4、总结支部工作,并负责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5、了解掌握团员青年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负责做好工作。
6、负责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7、抓好团支部的自身建设,督促和帮助其他委员开展工作,负责团支部与班委会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组织委员主要工作:
1、负责安排团的组织生活。
2、负责团费的收缴、团员证注册、团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接转团组织关系。
3、负责团员奖惩工作,向支委会提出接收新团员的意见,对违纪团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工作档案的保管、填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宣传委员主要工作:
1、围绕上级党团组织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负责本支部的团课教育。
2、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向团组织提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的意见。
3、按照上级党团组织的宣传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稿件,向校内外宣传部门投稿,报导支部工作和好人好事,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五、团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合格团支部建设的标准是:
1、 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干部称职。
有制度。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推优”工作坚持标准。
2、有活动。各项活动经常进行,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各有特色。
3、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成班级核心。
第二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建设的标准是:团支部班子素质高,发挥骨干作用;支部团员学习成绩优良,学习风气好;支部团员积极要求进步,团内思想教育突出;支部组织工作规范,坚持高标准;支部宣传工作突出,产生良好反响;团支部在各项活动作用明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二十五条 团委、分团委每学期组织团干部根据达标创优考核条例,对各支部的《团支部工作手册》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团支部。每年评选、表彰校、院(系)两级“先进团支部”。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班级团支部,教工团支部可参照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团内奖惩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严格团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克服不良倾向,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团内奖励
第二条 对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专业,思想巩固,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记光荣薄、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种。
第三条 记光荣薄,指团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优良成绩,且在支部内有一定影响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团支部工作记录册上好人好事栏内予以记载。
第四条 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指团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支部委员会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分团委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五条 院团委每年将在全校各支部进行评选优秀团员活动。团支部在年度团员民主教育评议活动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团员送分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批准,表彰工作于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优秀团员数不得超过支部成员数的3%)。
第六条 优秀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热爱职教事业,专业思想巩固,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关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教育评议、建设优良班风、学风等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4、自我要求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师长,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师生好评。
二、团内处分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团的章程,不执行团的决议,不遵守校规校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团员,团的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的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五种。
第八条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一般都要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第九条 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辩,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团支部上报审批受处分团员的材料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分团委意见等。
第十一条 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从院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第十二条 留团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六个月,察看期满,事实证明确实改正错误者,应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报院团委批准。如本人坚持错误,己丧失团员条件,应由支部大会作出决议,报分团委审核,院团委批准,开除其团籍。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各分团委有权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经院团委会或院分团委书记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后,院团委直接决定给予团员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团内职务,指团支部委员以上各项团内职务,不包括团小组长。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团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校团委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励竞争,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地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锻炼学生能力、丰富学校生活、活跃校园文化、开辟第二课堂、增长知识、提高觉悟、陶冶情操、培养个性等方面特殊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社团管理总则
1、学校团委指定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学校管理学生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实行政治领导,学生社团要主动争取并自觉接受领导和管理。
2、学生社团活动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3、学生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作用,教育和帮助社团成员认真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
4、学生社团活动要符合本社团宗旨。学生社团活动要认真按照既定的宗旨开展,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5、学校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邀请校外人员 (包括外籍人员)来校从事有关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如果邀请,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接待人和活动负责人姓名。学校团委等部门在拟举行活动的48小时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6、学生社团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学术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正在进行的这类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进行。
7、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三、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l、有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必须规定本社团的宗旨和活动目的。任何学生社团均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从事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社团章程必须经过本社团成员讨论、民主通过。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开展活动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等。社团活动内容应与社团宗旨和活动目的相符合,应以丰富和补充课堂知识、活跃课外生活为主。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以不影响社团成员的正常学习为基本原则。接收和调整社团成员应有相应的规定程序,禁止个人独断。
3、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社团筹备负责人。学生社团的组织领导机构,一般应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设置原则,不宜设置繁琐和庞大的机构,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社团筹备过程中,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一经批准成立,应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正式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努力学习,熟悉本社团业务,热心社团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应聘请指导老师,进行政治和业务指导。
4、活动经费有可靠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可以在社团成员同意和可能承担的前提下,规定社团成员一次或定期缴纳少量会费。也可以正当方式筹备部分经费。对活动经费必须有专门办法、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在社团内公布收支情况。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
1、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学生社团筹建过程中,如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可正式书面申请成立。正式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几点:申请社团成立的原因和理由;拟定其名称;社团的章程和宗旨;社团的规模和现有成员数;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管理方法等。正式书面申请必须先经集体讨论通过,由社团筹备负责人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院团委审批,并由社团负责人向团委作必要的说明。
2、学生社团的批准。学校团委受理学生社团的申请、批准等事宜。学校团委决定是否批准某个学生社团成立之前,应对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学校团委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某个社团的成立,应在两个星期内有正式书面通知,并通知社团筹备负责人。对批准成立的社团,学校团委应规定其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规定辅导老师,并报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对未批准的社团,学校团委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经学校团委批准后,社团可以正式成立,开展活动。未批准的社团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申请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学生社团之列,应当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团委不受理此类申请。
五、学生社团的解散
学生社团的解散有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1、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学生社团在一学期以上无正常活动者,即视为自行解散。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要向批准成立的学校团委报告。并妥善处理遗留经费和物资。凡属个人的应返还本人。其它剩余部分上缴学校。
2、学生社团的强制解散。学生社团的活动发生违反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或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干扰学校秩序;或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经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况时,学校团委等部门可以责令该社团停止活动,并强制解散。对社团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可以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说明
1、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1996年4月1日起试行。
“推优”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院党委组织部、团委特组织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工作的指导思想
积极做好“推优”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加强团组织建设,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我校党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根据团员青年特点和成长规律,着力搞好培养教育,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坚持标准,避免形式主义,切实保证“推优”质量;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制度,把握好“推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强化党团组织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推优”工作的程序
1、召开各团支部团员大会,先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然后由全体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向分团委汇报后填写推荐对象登记表;
3、分团委在进一步调查了解、考察的基础上,签署具体意见,上报院团委;
4、院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向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总支 (支部)推荐;
团支部(分团委)书记由上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总支 (支部)推荐。
党总支 (支部)要把团组织的“推荐”意见作为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讨论后向团组织反馈有关意见。
三、“推优”工作的具体制度
1、党员标准学习制度。各团支部团员评议、推荐和团支委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要认真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学习讲座和具体对照要求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切实保证推荐质量。
2、当事人回避制度。一般团员要求入党,当事人不参加评议推荐会议,以便与会人员畅所欲言。
3、个别征求意见制度。在团支部进行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必须个别征求知情团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让团员说真话,讲实话,掌握真实材料。
4、联合分析考察制度。分团委、团支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及党总支(支部)要联合分析评议推荐情况,对平时表现并不突出而被推荐和一贯表现好反而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要结合实际,多渠道了解情况,去伪存真。
5、意见反馈制度。评议、推荐中反映出来的意见要在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反馈给有关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努力以改正不足和缺点。
四、填写《推荐表》的要求
1、填写推荐表一律用黑色和蓝色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填写。
2、各栏目填写清楚,事实准确无误,学生团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一般以入校时间为准。
3、团支部综合推荐意见应全面客观具体,表现慎重,末尾附上团支部名称、团支部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年、月、日)。
4、分团委考察意见应实事求是,肯定推荐人优点和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5、院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及时向党总支(支部)转交有关材料。
6、推荐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支部),一份由院团委存档备案。
7、需要补充说明的(如获奖情况)在备注栏内填写。
五、“推优”对象的要求
“推优”对象一般应从经过近一年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推荐材料均视作无效。
1、明显不符合推荐对象条件的;
2、严重违反“推优”工作程序的;
3、未经分团委考察、院团委审核的;
4、在“推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蒙混过关的;
5、没有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6、没有经团支部团员青年推荐,仅由个别人确定的;
7、条件尚不成熟,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发展对象要求的;
8、受到学校行政或团内纪律处分的;
9、有关材料虚假,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六、“推优”工作的领导
1、“推选”工作要在院党委、各党总支 (支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总支 (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党总支 (支部)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注重选拔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干部,不断提高其素质,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
3、各党总支 (支部)在部署学期、学年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学生党员 (青年教工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
4、各党总支(支部)确定一名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青年教工团员的“推优”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青年教工、优秀团员要重点培养、教育和考核。
6、院党团组织每年要举办一次“推优”培训班,提高团干部做好“推优”工作的自觉性,熟悉“推优”业务;要召开一次“推优”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以便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7、院党委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院团委、党总支(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院团委将此项工作列为检查和考核分团委、团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 (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和社会进行的学习工农、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科技服务等。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及院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院办、党办、科研处、社会科学部、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在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各系(部)由党总支、系(部)行政领导及分团委、学生会负责人组成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实践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辅导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院、院(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参观考察、支教扫盲、企业帮扶、文化宣传、环境保护、卫生服务、科技服务、青年志愿者服务、科普宣传、挂职锻炼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
三、考 核
第八条 社会实践列为我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 将社会实践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并对参与组织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少于一周,且必须保证质量。对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应创造条件积极参加。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咨信证书》,登记表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才有效,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经辅导员评定成绩后交所在系(部)分团委审核,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四、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成绩归档并记入综合测评分。
第十三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院级优秀组织奖、先进团队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并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市、省或国家等相关部门予以表彰。获省和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院级“先进团支部”、“文明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不得参加院“红旗分团委”的评比。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学生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消其年度内一、二等奖学金和“创先争优”活动先进评选资格 (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
五、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社会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等。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寒暑期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按出差给予补贴,学生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3年6月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制度
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原则
暑期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规模大、人数多、经费比较紧张。为了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着节约、合理的宗旨,按照突出主题活动,保证重点团队的方针,特按如下原则对各社会实践团队进行资助:
二、基本原则:
1、保证领队老师的基本费用(主要指路费、住宿费)
2、重点扶持去老、少、边、穷等不发达地区团队。
3、团队考察符合科技文化传播、支教扫盲、革命传统教育、志愿者服务的主题。
4、参考路途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
三、计算方法
1、基本金额:
基本金额=交通费+食宿费+团队价值评估补助(金额精确度为100元)
交通费=学生数×单人往返路费+2×教师数×单人往返路费;
食宿费=(学生数×单人宿费+2×教师数×单人宿费)+(学生数×单人伙食补助+2×教师数×单人伙食补助);
团队价值评估补助,是依据各团所做的准备、申报材料、课题的含义、有无教师带队、完成项目能力的评估等标准进行的。
2、调整原则:
每团资助封顶金额为4,000元,保底为400元。
注:本原则解释权在院团委。
四、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报销制度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资助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而设立。为了保证资助的严肃性,特制定本报销制度,接受资助的各团队必须遵守。
1、申请资助并获得批准的团队可在活动前领取资助的一半,活动结束后,可报销另一半。
2、各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3、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收据无效。正式发票须经被资助团队领队和院团委办公室主任在发票背面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a)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开学后见团委学术实践部通知);
b)坐火车限报硬座票,汽车限报公共汽车票(包括小公共汽车);其他交通费不予报销;
c)住宿旅馆的发票限15元/人·天;
d)“文具”“办公用品”“礼品”等字样的发票不予报销,凡报销发票都须写明具体物品;
4、报销流程:
a) 活动开始前,各团队领队需将财务预算(包括车费、住宿费、可能向当地捐赠的物品费等)随立项登记表一同上交,获得批准后可在团委通知时间内前来领取资助金额的一半;
b) 活动过程中,团队队员因公花费的开销须开具正式发票并交领队汇总,以便作最后报销之据;
c) 活动结束后,返校上交总结报告的同时,各队领队须将报销凭证(车票、发票)整理好,在团委通知的时间内,由团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去团委办公室报销。
5、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团委。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流程
一、敲定实践地点
团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寻求实践地点亦可在我校实践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因数目有限,需参加招标活动,详情咨询院团委)。
各团队于5月中旬前到院团委办公室或各院(系)分团委开有关介绍信、证明等,以方便联系,然后自行通过各种途径与实践地进行联系,最终需要得到实践地的接收证明。
二、组建团队
自由组合,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
(1)具体选择
可以是几位志趣相投的好友结成队;可以是由一位老师牵头组团。
(2)做出实践计划
具体化:选定活动内容,确定实践课题和活动计划。
专业化:根据实践地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学科优势。
书面化:写成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于5月30日前与立项登记表一同上交院团委办公室。
三、申报立项
(1)立项登记:各团队到院团委办公室领取统一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立项登记表》,填好有关内容。
(2)等候批复:到各院(系)团委盖章,征得各院(系)团委的批复同意。
(3)上报材料:将《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立项登记表》实践地的接收证明和实践计划一并上报到院团委办公室。
注意:申请经费截止到5月30日,各实践团队请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四、审批经费
(1)6月初,院团委对申请经费的团队予以审批,确定重点团队及各团队的经费资助数额。
(2)动员会议:6月上旬,院团委召开各实践团队领队、团长动员会议,下发有关材料,明确注意事项。
(3)出征仪式:6月下旬,召开我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出征仪式。
(4)领取经费:出发前,各团队到院团委办公室领取实践活动经费和有关物品(如文化衫)。
五、在暑期开展实践,各团队根据活动计划自行奔赴实践地开展实践活动。
六、总结工作
(1)上报总结:9月初各团队上交团队总结报告一份,团队实际参加人员名单,团队成员个人小结(每人一份),实践课题成果,接收单位评语。
(2)报帐清算:算清所花费用,整理好发票,填写报帐清单,然后交由院团委书记签字后,后到团委办公室报销。
七、评奖表彰
10月初,院团委将根据各团队实践情况,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评奖原则》评奖,召开表彰大会,编辑有关材料。
社会实践流程图
申报立项
组建团队
敲定实践地点
5月中旬 5月下旬 5月30日
总结工作
开展实践
审批经费
6月下旬 9月初 10月初
评奖表彰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奖原则
一、 奖项设置
团体奖:优秀组织奖占50%左右;先进团队奖占总团队数25%左右;个人奖:优秀指导老师奖 15名左右;先进个人奖(学生)占总人数10%左右
二、评奖原则
评奖过程采用积分方式,每条评奖原则占1—2分,按程度评分,最后积累总分,按照分数高低,评奖比例选出获奖者。
1、 优秀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是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分团委颁发的。分数最高的院(系)分团委获优秀组织奖。评分标准如下:
(1)院(系)派出团队的数量为其基础分数;
(2)院(系)派出团队中每获一个优秀团队奖,加2分;每获一个优秀指导教师奖,加1分;每获一个先进个人奖,加1分,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等奖1分/篇、二等奖0.5分/篇、三等奖0.3分/篇、优秀奖0.1分/篇,多获多加,获市级以上表彰分值加倍。
2、先进团队奖
先进团队奖是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颁发的,其中十佳团队要求对本次社会实践有突出贡献。评奖中依据以下几点:
(1) 圆满或超额完成实践任务。
(2) 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3) 有实质性的成果上报。
(4) 在实践地的群众中引起良好反响。
(5) 有媒体对团队的认可并进行正面报道。
(6) 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7) 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3、 优秀指导老师奖
优秀指导老师奖是颁发给在实践活动中参加某团队的实践活动并起到指导作用,在成果中有所表现的领队老师。具体评奖参考以下几点:
(1) 真正起到带领团队、指导实践活动的作用。
(2) 及时、妥善处理团队内突发事件。
(3) 协调好与接待单位的关系。
(4) 深入到实践活动中,与同学同甘共苦。
4、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是颁发给参加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其中个人十佳要求对本次社会实践有突出贡献。具体评奖参考以下几点:
(1) 在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累,热心助人。
(2) 圆满完成实践任务,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
(3) 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
(4) 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
(5) 作为成员所在团队获先进团队奖。
三、 奖励办法
1、 在暑期社会实践表彰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
2、 先进个人可在基本素质评测中加1—3分。
3、 开学后在《校园风》杂志公布评奖结果。
团员证管理细则
团员证制度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团员管理的一种新形式,是共青团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建立稳定的团员教育体系,加强团员证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明确团员证的基本功能:(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的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第二条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1、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2、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3、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时,凭团员证证明其团员身份;因工作调动或毕业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
1、团员每年在民主教育评议后进行团员证注册。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统一到各所属分团委进行。注册前,各支部应组织1-2次组织生活会,专门对一年来团员履行团员义务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审查团员是否具有注册资格;注册时,由分团委在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的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
2、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则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所在分团委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3、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改正错误者,可予以注册;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作自行脱团处理。
4、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5、学生党员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6、年度注册后,各分团委、团支部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院团委和各分团委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四条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1、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或毕业生离校时应持团员证转移团组织关系。
2、团员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后,根据规定,28周岁以内仍保留团籍,分团委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3、团员年满28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分团委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1、院团委和各分团委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册等情况。
2、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收回(不含超龄离团),不得继续使用。
3、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所在系(院)分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4、团员证编号记入团员“入团志愿书”。
第六条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1、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其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2、团员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凭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凭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条例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和《吉林职业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文化广义是指学校校园生活存在方式的总和;狭义上是指学校以培养大学生能力、陶冶其情操、完善其人格为中心任务,以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为主要载体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我校文明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跃校园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形成我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渠道;倡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是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第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突出思想性;必须坚持为职教服务,突出师范性;必须坚持系统规划,突出整体性。
第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导向、思想文化导向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四项基本原则为主线,以政治意识、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方面的教育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充分体现职业师范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体现我校独具特色的精神风貌。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校园文化框架和文化系列活动,按照教育规律和学年学期的“固定内容”,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几年时间依次经过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的洗礼。
三、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由院党委领导,院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具体实施。
第九条 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机构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社科部、基础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例会,加强管理和协调,使校园文化活动做到政治性与知识性、专业性与娱乐性相结合,自发型与指导型相统一。
第十条 院、系(部)对校风文化建设工作每学年应有书面规划,有书面总结,每学期有书面计划,有书面小结。
第十一条 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合理安排节日系列活动与日常文化活动、双休日活动,注意有序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校广大教职员工对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自觉增强参与意识。
第十三条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政治活动和每年的节日、纪念日活动(如“五四”、“七一”、“教师节”、“十·一”、“一二·九”等),学校将安排具有针对性的校园文化教育活动。学校保证提供必要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我校学生必须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细则》开展工作,各学生社团组织应遵循政治性、专业性、娱乐性和兴趣爱好同一性等原则建立,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术科技组织和活动由院团委和科研处负责统一管理,遵循《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管理条例》开展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综合学术报告会。学校保证拔给一定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对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创造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由院团委和学生会负责统一管理。应以师范性为主线,注重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师范生的教师职业素质,强化广大学生的师范意识和从教意识。
第十九条 对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纪念品。学校对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一次进行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抓好文化心理、文化生活方式等校园文化的建设,积极开展大学生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和学术科技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把生活、娱乐和教育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既抓文化氛围、校园精神等“软件”建设,也抓文化组织机构、文化工作队伍、文化设施等“硬件”建设。学校保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必要的设施,改善物质条件和校园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秩序井然地按照既定目标不断前进,使校园文化建设循着积极健康的正确方向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切实重视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职业师范校园文化建设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新课题。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园文化建设实践中积累经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和提高,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走向规范、走向成熟、走向科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应重视和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对外来文化的选择、过滤和改造。创造良好的主导文化,提高校园文化的品位和档次。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学生的科技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学生宣传品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宣传品,是指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创办或制作的杂志、报纸、板报、条幅、宣传单、海报等宣传载体。
第三条 学生宣传品只在校内交流使用。
第四条 学生宣传品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新闻宣传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 学生长期使用的宣传品(创办的学生刊物、报纸等)必须向学校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才能办刊、办报。未经批准登记的学生报刊一律予以取缔。
第六条 学生短期使用的宣传品(板报、特殊时期的简讯等)、临时使用的宣传品(海报、条幅等)的内容须经上级党团组织审核同意。
第七条 院内交流使用的报刊一律不准收费。
第二章 管辖责任
第八条 院党委宣传部是办理学生报刊登记、审批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院团委是我校学生报刊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报刊的宏观管理和指 导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学生报刊的类别和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的院系、部处、馆室、中心为报刊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相关指导。
第十一条 创办报刊的学生组织、社团是报刊的办刊单位,负责报刊的经费筹措、日常管理和发行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报刊一般设总(主)编一人,副总(主)编一至二人,编辑若干人。总(主)编对刊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副总(主)编协助总(主)编工作。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创办学生报刊,应载明如下事项:
1、报刊名称和创刊日期。
2、具体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
3、办刊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4、报刊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5、办刊宗旨。
6、报刊的发行交流范围。
7、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学生报刊,由院党委宣传部书面公告,并统一编发内部刊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创办的学生报刊出版后,应分别送一份给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院团委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报刊负责人会议,总结上学期办刊经验,研究本学期办刊工作。
第十七条 对内容不健康,谬误较多、较重的学生报刊,院团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成效不大的,院团委报党委宣传部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由办刊单位到院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短期使用的宣传品及临时使用的宣传品的摆放、张贴,由院团委指定地点并要求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院团委授权院学生会管理部、宣传部对校园摆放、张贴宣传品进行管理。对屡次不按指定地点摆放、张贴的,院团委有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酌情处理。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管理条例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领导、院科研处、团委和系(部)教师的指导和支持下,面向专业学习、面向社会、面向未来,通过自我组织,主要利用课余时间,为全面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所开展的科技普及、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大力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吸引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多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广大学生树立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掌握科研方法,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增强科学意识、活跃学术气氛、锻炼实践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知识性、实践性、社会性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同学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促进我校的文明校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大学生科技协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科研处、团委指导下的面向全校学生的群众科技学术团体,其任务是本着学以致用,活跃同学学术思想,提高学生学术水平和科技动手能力,丰富课余生活的原则,和“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目标,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服务与开发、科技调查等活动,拓宽同学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努力促使广大同学成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以科研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要经常给予指导。
第六条 要共同制定学年(学期)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计划,并把大学生的科技活动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表彰总结,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做到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七条 学校从发展基金中拨出经费,建立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从事课外小发明、小制作和进行科普活动,对有新意、有价值的科研项目,支持他们进一步从事研究和开发。学校科研处、团委从立项及经费上协助管理。
第八条 在审批项目过程中由院团委组织学生申报,科研处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同意立项后拔给经费。项目结束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完成好的项目要给予奖励。有价值的项目要给予经费支持他们从事进一步的研究。
第九条 在目前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多渠道、多途径争取项目和经费,把视角转向社会,到工厂、乡镇企业寻找科技服务项目,开展科技咨询与攻关等,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十条 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组织进行家电维修、机械产品设计与维修、包装设计、装璜设计、服装裁剪与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使之既服务社会,又增长知识、锻炼才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一期举办大学生学术科技成果报告会,经常举办“专家科普系列讲座”,组织广大同学进行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中撰写的论文要进行定期交流,并组织推荐予以发表。科研处、团委定期出版“大学生科技论文专辑”等。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指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师予以指导,要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实验场所及经费,帮助指导学生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把大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内容当中,结合各种实验课程、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各个环节组织完成。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把学习和科研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各系 (部)要根据各个年级、各个专业和不同学生的情况安排不同的科研实践任务。本科院(系)(专业)可制定“一年级抓科普、二年级抓小论文、三年级抓小制作、四年级抓发明创造”的学生科技活动目标。
三、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重奖,发给3倍的稿酬,并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加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300元、200元、150元的奖励,并全校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学生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全校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院团委将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情况列为分团委量化考核内容之一。学校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绩列为考核各系(部)教育、教学质量的指标之一。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科研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